
业务招待费税务处理的扣除比例?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业务招待费扣除比例改变了以前分内、外资企业的不同标准.
上述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千分之五).
对于业务招待费超支问题,属于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时确定应税所得额时的一个概念,对其的调整只是依照税法的规定.
以会计利润为基础进行纳税调整而已,不属于会计处理范围(除因会计差错而导致的纳税调整以外).
企业计算年度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应以上述规定的销售(营业)收入即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之和为基数计算确定.
对经税务机关查增的收入,根据规定,销售(营业)收入是纳税人的申报数,而不是税务机关检查后的确定数,税务机关查增的收入应在纳税调整增加额中填列,不能作为计算招待费的基数.
业务招待费如何入账
1、业务招待费的处理,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
(1)会计上,对于招待费用支出全部如实入账.平时的餐饮票,用于招待的计入"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科目;用于员工个人午餐的计入"管理费用--福利费"科目.
(2)税法上,业务招待费支出有税前扣除标准,超出标准的部分,年终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做纳税调整.即:《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2、比如,自产产品用于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影响会计利润)
贷:库存商品(不确认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