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务支出未取得发票违反什么规定?
一、纳税人成本费用支出未取得发票后果很严重:
(一)、所发生的成本费用不允许所得税前列支.从某种意义上说,本规定等同于处罚,而且是很严厉的处罚.
(二)、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处罚.
老发票管理办法处罚条款有二:
1、36条,未按规定取得发票,可处10000元以下罚款.
2、39条,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可处以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新发票管理办法处罚条款有三:
1、原36条改为35条,取消了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表述,但增加了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表述,实质性内容没有改变.
2、原39条改为了41条,内容没变.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可处以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3、新39条(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与老发票管理办法相比,新发票管理办法在未取得发票的处罚上,首先,从处罚条款数量上增加了一条,由2条增加到3条;其次,在处罚额度上,由原办法最高处以10000元罚款到最高可处以50万元的罚款.
尽管上面对未取得发票有很严厉的制裁,而在发票管理办法中,并没有关于购买方必须取得发票义务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