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保逾期滞纳金能否在所得税前列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十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
企业所得税法采用正列举的形式规定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项目,所以很多财税界人士都认为,社保滞纳金是非税滞纳金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一)贿赂等非法支出;
(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
……"
因此,就产生了两种截然不同的声音.
第一种观点认为,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10条第3项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0条规定,不允许扣除的滞纳金,税法只列举了税收滞纳金,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法无明文规定不征税的原则,其他各类滞纳金既然没有列举,则可以依法理解为允许在税前列支.
第二种观点认为,虽然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已于2008年1月1日废止,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作为国家税务总局的发文却并没有被废止或修改,既然没有废止和修改就说明还有执行效力,那么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6条第2项规定,滞纳金是否在税前扣除,应视情况而定.即:如果属于行政性质的滞纳金,依《办法》规定不能在税前列支.如果属于经营性质的,如合同违约的滞纳金、商业银行的滞纳金,则应和经营性罚款一样处理,可以在税前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