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通2021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通知
各区、县(市)、开发区财政局,各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
为加强我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水平,根据《辽宁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现就我市2021年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对象
沈阳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统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参加沈阳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凡在2020年12月31日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和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开始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参加2021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参加继续教育之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应登录辽宁会计网完成会计人员信息采集。
二、学分管理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2021年继续教育应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分。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当年度有效。
三、继续教育学习
1.沈阳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络学习平台共包括两个:东北财经大学平台和沈阳开放大学(原沈阳广播电视大学)平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自主选择其中一个完成继续教育学习。
东北财经大学平台网址:http://sykj.edufe.cn/;
沈阳开放大学平台网址http://www.sytvujjy.cn/。
2.各主管单位可根据本单位行业特点和业务需求,自行组织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培训天数不少于5天。
各主管单位在培训前一周,将记载有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培训人数、培训讲师等相关内容的培训函,报沈阳市财政局备案。培训结束后一周内将记载有会计人员姓名、身份证号和培训内容等情况的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报沈阳市财政局,确认登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完成情况。
3.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符合《辽宁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选择第十一条(一)、(二)、(三)、(四)、(五)款形式,且符合折算学分条件的,应当在本年度继续教育学习时间内登陆辽宁省会计管理综合服务平台,按要求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办理继续教育学分折算抵免登记。其中,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通过一科以上的,由财政部门直接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无需会计人员申请。
四、继续教育学习时间
为充分保障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继续教育学习,2021年度继续教育学习时间自2021年5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网上学习平台缴费截止时间为2022年4月20日,以前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课程将于2021年4月30日关闭。
五、其他
1.沈阳市2021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其它有关事项按《辽宁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执行。
2.继续教育政策咨询电话:024-22704418。
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