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销售退回所得税如何做账务处理合适?
答:销售退回,是指企业售出的商品由于质量、品种不符合客户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
销售退回所得税的账务处理,可以这样考虑:
如果17年11月销售业务发生时,该企业没有收到货款,没有开具发票,也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亦即尚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则当时的会计处理为(与增值税处理无关的分录略,下同):
借:应收账款 11.7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万元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1.7万元
18年2月发生销售退回时,就不涉及增值税的处理,做会计处理如下: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万元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1.7万元
贷:应收账款 11.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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