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集团内部借款利息是否缴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五)项规定,贷款服务,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对集团下无论是总分公司还是独立的法人机构之间借款利息均属于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按"贷款服务"征收增值税.
因此,营改增后,集团资金池业务中收取利息的一方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应该缴纳增值税.
小结:营改增后,资金池内部往来利息收入,应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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