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联企业的费用是可以列支吗?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除经国家税务总局及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外,纳税人不得列支向其关联企业支付的管理费.如果向关联公司支付管理费要在税前列支,应经过国家税务总局及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
税前列支涉及如下:
1、办公费,购置办公用品的发票及审计费、律师费
2、业务招待费,营业收入总额的0.5%可列支
3、交通费,购置了汽车的企业,所有路、桥费、油费可列支,其他为收总额的0.3%
4、差旅费,到外地出差的所有费用
5、广告费,收入总额的8%可列支
6、折旧费,购置2000元以上的物品入固定资产,95%分五年折旧可列支
7、福利费,以实际支付不超工资总额14%可列支
8、工资,人均工资1600元
9、电话费,在职人员5%每人每月400元,即如10名员工,月可列支电话费为200元
10、社保费,单位支付部分可列支
11、水电费,用单位名义缴纳的水电费
12、咨询费,收入总额的5%可列支
13、运费,取得运费发票均可列支
14、租赁费, 取得租赁发票均可列支
15、保险费 ,指企业的财产保险和运输保险
16、捐赠,税前利润的3%可列支
17、财务费用,指银行贷款的利息支出可列支
18、税金及附加,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防洪费可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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