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土地增值税是对卖方收的还是对买方收的?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所以是卖方.
课税对象是指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所取得的增值额.
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所取得的增值额.增值额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减除《条例》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1)土地增值税只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征税,对"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不征税.
(2)土地增值税既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征税,也对转让地上建筑物及其它附着物产权的行为征税.
(3)土地增值税只对"有偿转让"的房地产征税,对以"继承、赠与"等方式无偿转让的房地产,不予征税.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行为主要包括两种:
①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人将房产、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者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
②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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