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为员工承担的个人所得税计入营业外支出吗?
企业替职工负担个人所得税,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按事先合同约定,职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全部或部分由企业负担;二是因企业未履行扣缴义务,个人所得税由企业补缴,这是税法对企业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处罚",税务部门除要求企业补缴税款外,还应加收滞纳金并处罚.但在税务检查中我们发现一些企业在进行账务处理时,将为职工负担的个人所得税记入"生产成本或管理费用"等科目及"应付工资"总额.如,某企业发放职工杨某7月份工资3600元,按照合同约定,杨某的个人所得税由企业承担.该企业计算应扣缴个人所得税为:(3600-800) 15%-125=295(元)
账务处理为:
借:应付工资 3895
贷:现金 3600
应交税金--代缴个人所得税 295
借:生产成本、管理费用等科目 3895
贷:应付工资 3895
借:应交税金 295
贷:现金 295
企业的这种处理方法,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错误,导致少缴个人所得税.根据国税发[1995]065号文《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规定,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应为含税收入.上例中,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正确的计算应为: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800-速算扣除数) (1-适用税率)
=(3600-800-125) (1-15%)=3147.06(元)
应扣缴个人所得税=3147.06 15%-125=347.06(元)
二是企业代纳税人负担的税款属于与企业经营活动无关的支出,不应记入"生产成本"或"管理费用"等科目,而应记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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