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兰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扎兰屯市综合治税实施方案》的通知
扎政办字〔2022〕36号 2022.6.21
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扎兰屯市综合治税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扎兰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21日
扎兰屯市综合治税实施方案
为规范税收秩序,强化税收征管,增强纳税意识,营造公平、有序的税收环境,促进财政收入增收提质,推动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综合治税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我市税收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以税收法律法规为依据,以强化税源管控为核心,以涉税信息网络平台为载体,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部门联动、整体推进,依法治税、应收尽收”的原则,逐步形成“政府领导、财税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司法保障、信息化支撑”的综合治税体系。
(二)总体目标。
通过充分调动各部门的积极性,建立完善社会综合治税网络,依靠征管方式、征管手段、征管机制的创新,不断夯实税源管理基础,着力解决税源管控过程中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部门涉税信息分割、税务征管力量单一等问题,有效堵塞财税收入“跑、冒、滴、漏”渠道,实现税收征管方式由注重征收管理向注重税源管理转变,逐步形成政府依法管税、税务部门依法征税、涉税部门依法协税、纳税人依法纳税、社会各界综合治税的良好局面,促进全市经济健康发展和财政收入稳定增长。
(三)基本原则。
1.依法治税原则。有关部门和单位在社会综合治税活动中依法实施监督和协助管理,向税务部门提供涉税信息,必须依法办事,不得超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行使权力。
2.客观公正原则。综合治税工作要在客观公正的前提下,增强执法管理的透明度,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优化税收环境,保证税收征收管理的正常运行。
3.监督制约原则。综合治税工作必须在市综合治税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在社会各界的监督以及税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开展工作。
4.积极稳妥原则。在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的支持配合下,有效建立社会综合治税组织,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积极稳妥地开展工作。
5.综合治理原则。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和有关部门参与税收监督管理的重要作用,协调配合,建立健全“税收制度法治化、税收管理社会化、税源监控多元化、社会监督国民化”的新型立体式、网络化的税源监控体系,共同促进社会综合治税工作。
二、建立健全工作制度
(一)建立健全综合治税协调机制。
成立综合治税领导小组,负责组织、督导综合治税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设立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人员编制,同时可抽调税务,经侦部门的骨干人员开展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要指定专门科室负责此项工作,并明确专人负责综合治税信息的采集、传输及反馈工作。
(二)建立综合治税工作制度。
综合治税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综合治税工作会议,及时沟通交流综合治税情况,研究制定综合治税工作的制度、办法;协调综合治税有关部门发挥职能作用,着力解决综合治税工作中存在的各类重大问题;督促各有关部门、金融机构、委托代征代扣代缴等单位,认真履行协税护税职责和义务,积极配合财税部门做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三)建立综合治税信息管理制度。
综合治税领导小组要根据税收征管的需要,以及部门管理职能,对相关单位应提供信息的范围及涉税信息的使用做出具体规定,制定涉税信息管理制度。确定涉税信息的详细内容、传递时限、工作规则和纪律要求,规范涉税信息交换的格式、标准,建立涉税信息综合资料数据库,完善信息共享及分析报告制度。各有关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及时按要求向综合治税领导小组提供有关涉税信息。
(四)建立综合治税信息员管理制度。
要建立综合治税信息员管理制度,明确综合治税信息员职责,按照涉税信息内容、范围和时限要求,及时向综合治税领导小组提供涉税信息,加快形成覆全市的综合治税信息网络。加强对综合治税信息员的规范管理,按要求做好涉税信息采集、报送、反馈等工作。加大对综合治税信息员的培训力度,保证涉税信息质量。
(五)建立综合治税情况通报制度。
综合治税领导小组要制定量化考核标准,建立各部门、各单位综合治税信息台账,对提供信息的质量、数量、时效等情况进行登记,年终进行量化考核。对成绩突出的部门、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彰;对工作不力、不积极配合的部门、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成员单位综合治税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以促进综合治税工作的有序开展。
三、工作任务
(一)切实抓好各税种管理。
1.加强对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依托综合治税平台,充分利用第三方信息数据库,实行对重点工程项目管理具体化,优化“分级分类”管理,提高管理的科学化水平。建立案头分析评估和稽查联动机制,形成“链条式”管理和“一体化”工作法,发挥好评估和督查的互补作用。
2.加强对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对重点行业实行专业化管理,掌握行业生产经营和财务核算特点等相关信息,分析企业所得税管理可能出现漏洞的环节,制定分行业的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加强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疑点户的核查管理。充分利用第三方涉税信息深入分析,对疑点企业进行纳税评估,结合重点税源行业生产经营规律、财务会计核算以及企业所得税征管特点,探索建立行业纳税评估模型,开展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
3.加强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充分利用第三方涉税信息,加强对财产转让所得、股权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征管工作。通过开展纳税评估,大力加强对规模较大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征收管理。
4.加强对资源税的征收管理。按季度掌握资源开采类企业税收征缴情况。实行重点资源税涉税信息交换和信息共享,提升税源管理水平。按照行业特点加强资源税征收管理,全面提高征管水平。
5.加强对其它地方税费的征收管理。加强部门间的信息共享,互相传递纳税人增值税、消费税的缴纳情况以及入库信息,做好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工作。充分利用信息传递机制,逐步建立和完善地方各税源数据库,对重大项目实行综合动态管理和监控,确保地方税费及时、足额入库。
(二)重点行业税源管理。
1.加强对矿业企业的税收管理。对矿业企业推行追踪管理模式。积极与自然资源,税务部门配合,在申请方办理矿业权转让、登记等相关手续时,必须有税务部门资源税完税证明等材料方能办理相关手续。
2.加强对土地使用权转让、股权转让和不动产销售的税收管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方取得转让收入,应向受让方开具税务发票,按规定向土地所在地税务部门缴纳有关税款。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转让土地使用权时,必须提供与转让协议一致的税务发票或完税证明,否则自然资源部门不予办理土地使用证。股权交易各方自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应向主管税务部门报告股权变更情况,办理纳税申报。股权转让方或受让方未持有税务部门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地产,必须向购房者开具税务部门监制的增值税发票,并按规定缴纳有关税款;申请人申请办理房地产登记、过户手续时,必须提供与转让协议一致的税务发票或完(免)税凭证,否则房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过户手续。
3.加强对医药、食品、粮油加工等民生企业的税收管理。要落实好国家支持民生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让利于民。同时,要加大对民生企业的税收监控力度,及时掌握民生方面税收增减变动情况,发现异常,各有关部门要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民生企业健康发展。
4.加强对建筑业的税收管理。从事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它工程的建筑施工单位和个人在结算工程款时,要到工程所在税务部门开具增值税发票,并依法纳税。对不能提供增值税发票的,建设单位不予拨付和结算工程款。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进行建筑施工、装饰装修的,每月应将拨付工程款情况提供给税务部门,并要求建筑施工单位按照税务部门要求,依法缴纳有关税款。
5.加强对商贸企业的税收管理。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税务部门,重点加强对企业物流、资金流的监控,做好企业法人身份信息确认等工作。税务部门要严格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登记后的后续管理,降低商贸企业税收管理中的风险。要重点监控企业资金结算方,加强票流、物流、资金流监控,严格审核销售合同、银行结算单据等交易凭据,确定是否有真实的货物交易,有效堵塞商贸企业税收管理漏洞。
6.加强对服务业和卫生医疗机构的税收管理。有关部门要配合税务部门,重点加强对社会中介、餐饮、娱乐等服务业的税收管理。加强对会计、税务、审计、法律、评估、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的税收管理,对会计核算不实的,税务部门可根据其经营和会计核算情况,依法核定征收有关税款;加强对餐饮、娱乐等经营单位的税收管理,对不能准确记载营业收入、不能使用有效发票记载原材料成本、不能正确进行成本核算以及原材料价格明显高于同行业正常水平的,税务部门可依法核定征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有关税款。对已经取得免税资格的医疗机构,卫生、财政等部门要定期进行校验,发现医疗机构认定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要及时予以更正。
7.加强对事业单位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税收管理。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及非专门从事生产经营而有应税收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各部门开办酒店、招待所等经营实体,发行报刊杂志,出租房屋、场地、设备,举办各类展会,车船营运、代理咨询、培训服务,以及各种承包、租赁、挂靠经营等应税经营收入,都要依法纳入管理。要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按规定向税务部门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和其它有关涉税资料,依法自觉申报纳税。要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税收管理,对未列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以及自治区财税部门公布的不征收收费(基金)项目目录的,均要依法缴纳增值税等各项税款。
8.加强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的税收管理。对安排残疾人就业、高新技术及各类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各有关部门要依法监督检查,严格规范管理,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要取消相应资格。税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税收管理,对符合条件的,要按规定及时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骗取国家税款的,除按国家有关规定从严处罚、追缴已减免的税款外,还要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三)规范委托代征,加强零散税收管理。
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委托代征的零散税收,有关单位应积极予以协助,实现依法代征,解缴税款,并向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代征税款有关信息。税务部门委托代征税款,要按规定与代征单位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受托方要按协议规定的内容依法代征税款。
(四)严格发票管理,堵塞税收漏洞。
税务部门要加强对发票的管理,严肃查处不按规定取得和开具发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税务部门批准,不得印制属于经营性发票范围的各种收付款凭证(收据)。要按照国家规定,在商业零售、餐饮、旅店、娱乐等行业大力推行税控装置。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在检查或者办案过程中发现单位或个人使用假发票或不依法取得发票的,要依法处理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税务部门。公安等部门要严厉打击发票制假、贩卖等违法行为。
四、组织保障
(一)充分认识开展综合治税工作的重要意义。
综合治税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工作面广工作量大。各有关部门要把综合治税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常抓不懈,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并指定专人负责日常协调工作,确保综合治税工作顺利开展。
(二)加大综合治税的组织协调力度。
各有关部门要把综合治税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按照全市综合治税工作的统一部署,认真履行本部门职能,及时解决综合治税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将综合治税工作经费和奖励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综合治税工作的顺利开展。要及时开展对综合治税工作的督导检查,协调处理各类重大涉税问题,尤其是对群众举报的涉税案件要认真查处,确保国家税收政策的贯彻落实。建立稳定的综合治税信息工作队伍,在全市形成上下贯通、协调联动的综合治税组织体系,推动全市综合治税工作深入、持久、有序开展。
(三)建立综合治税信息共享平台。
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综合治税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和应用,各部门应及时准确上报综合治税信息资料。
(四)加大综合治税宣传力度。
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综合治税的宣传工作,扩大综合治税的社会影响,不断提高综合治税的社会认同度,同时,定期向社会各界公布综合治税进展情况,增强社会各界对综合治税的关注度,积极营造有利于综合治税工作开展的良好氛围。
附件:
1.扎兰屯市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工作制度
2.扎兰屯市综合治税涉税信息管理制度
3.扎兰屯市综合治税信息员管理制度
4.扎兰屯市综合治税工作通报制度
5.扎兰屯市综合治税领导小组
附件1
扎兰屯市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工作制度
为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形成“政府领导,财税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司法保障,信息化支撑”的综合治税体系,结合我市实际,根据《扎兰屯市综合治税实施方案》,制定本制度。
一、综合治税领导小组设定
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财政局,办公室主任由财政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财政局、税务局、审计局、监察局分管领导兼任,为确保综合治税改革工作顺利推进,具体工作人员暂由财政部门负责,具体工作需要时可抽调有相关专业工作经验同志组成工作小组,也可提请政府根据实际增加编制配备相关工作人员。建立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综合治税网络。
二、综合治税领导小组职责
(一)负责全市综合治税工作的组织、管理、协调、监督和指导;
(二)研究制定全市综合治税工作实施意见及方案;
(三)审议、修订有关工作制度及办法;
(四)协调全市各部门涉税方面的有关问题,促进综合治税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其他需要综合治税领导小组议定的事项。
三、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为领导小组的下设专门机构,承担和处理综合治税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领导小组会议的具体组织工作,整理和拟定领导小组会议议题,提出有关工作思路和建议,报领导小组组长确定;
(二)负责落实、督办综合治税领导小组议定的事项;
(三)具体组织全市开展综合治税工作,针对综合治税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研究提出解决的意见及建议;
(四)建立工作通报制度,编辑《综合治税工作简报》,及时向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及其成员单位通报综合治税工作开展情况;
(五)组织召集涉税信息资源共享专题会议,及时研究解决涉税信息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六)加强综合治税信息平台建设,提高预测、分析、预警能力,为领导决策提供详实可靠的数据资料;
(七)在审核整理信息工作中,发现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移送相关部门;
(八)组织综合治税的宣传工作,扩大综合治税的社会影响,不断提高综合治税的认同度,降低征纳成本,积极营造综合治税工作的良好氛围;
(九)完成综合治税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综合治税成员单位职责及提供相关信息
(一)财政局
1.协调税务及相关部门组织落实领导小组的决定,协助领导小组开展各项工作。
2.定期提供政府对企业的支付信息;
3.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信息。
(二)税务局
1.每月提供分行业、分企业、分税种的税收征收信息和税收收入情况分析;报送纳税人税务登记、变更、注销信息;按要求向综合治税办公室提供指定时点的税务登记底册;
2.提供有关双定户的定额核定信息及专项检查、稽查中查补税款、发票协查等信息;
3.提供税式支出即减税、免税、退税、起征点、税收抵免、税额扣除、延期纳税、亏损抵补等相关信息;
4.积极开展税收政策调研、税源情况调查、全市重点企业信息快报工作,及时报送有关信息;
5.及时落实并反馈综合治税办公室或其他单位提供的涉税信息、意见或建议。
(三)审计局
审计涉税信息情况(季报)。
(四)编办
事业单位登记信息(季报)。
(五)国资委
1.企业破产信息(季报和年报);
2.国有企业产权转让信息(季报和年报);
3.企业兼并、改组、改制信息(季报和年报)。
(六)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1.项目立项批复信息(月报);
2.重点建设项目信息(季报);
3.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信息(季报);
4.自备电厂信息(季报);
5.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信息(粮食储备局)(新增时报送)。
(七)教育局
1.国家和社会力量办学信息(半年报);
2.学校收费标准、收取范围(半年报);
3.校办企业信息(季报);
4.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信息(季报);
5.外籍教师登记信息(季报)。
(八)公安局
1.驾校学员报名信息(月报);
2.经营性停车场有关信息(季报);
3.特种行业经营许可信息(季报);
4.宾馆酒店住宿信息(季报);
5.废旧物品销售信息(季报);
6.住宿业、网吧、洗浴中心等需要进行身份证信息登记的企业相关消费人次等级信息(季报);
7.自然人基本信息(按需提供);
8.公民死亡标识信息(按需提供)。
(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信息(年报);
2.就业失业登记证信息(季报);
3.缴费人参保登记、核定、缴费信息(季报);
4.企业年金报备信息(季报)。
(十)自然资源管理局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信息(月报);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信息(月报);
3.土地出让、转让信息(按需提供);
4.建设用地审批信息(季报);
5.国有土地使用证明信息(季报);
6.违法用地信息(月报);
7.经批准临时占用信息(月报);
8.土地出租信息(季报);
9.农用地转用审批信息(月报);
10.城市和村庄、集镇按批次建设用地转而未供信息(月报);
11.未批先占农用地查处信息(月报);
12.不动产登记信息(按需提供);
13.耕地信息(年报);
14.房产转让信息(月报);
15.土地复垦信息(月报);
16.草地类不动产权证发放信息(月报);
17.采矿权等公开挂牌成交确认书发放情况(月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