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医保发[2022]20号 内蒙古自治区转发《国家医保局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22-07-29 1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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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转发《国家医保局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

内医保发〔2022〕20号               2022-07-23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保障基本民生,助力企业纾困解难,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国家医保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医保发〔2022〕21号)转发你们,提出如下要求,请结合实际一并贯彻落实。

  一、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6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自2022年7月起,对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缓缴3个月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单位缴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二、各地要加强部门协同,全面推行“免申即享”经办服务模式,结合实际做好政策宣传,明确操作流程,主动向社会公开。

  三、各地要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把助力企业纾困解难的好政策落实落细。执行中遇有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自治区医疗保障局报告。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22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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