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对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宁税发〔1991〕125号 1991-4-12
各行署、市、县税务局:
自治区税务局宁税发〔1991〕1号文对货物运输凭证征收印花税做了几项补充,一些市县提出了一些问题和意见,经研究现明确、修改如下:
1、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的应税凭证为运费结算凭证,运费结算凭证包括税务部门代开的做为运费结算凭证的统一发货票和企业内部运费结算单。
2、区税务局宁税发〔1991〕1号文中补充规定第二条第二段:“运输管理所(站)代扣印花税时,……加盖‘印花税代扣专用章’”。现改为:运输管理所(站)代扣印花税时,除按上述规定填列外,还应给承运人开具印花税收款收据。每份运费结算凭证应纳税额不足一角的免税,超过一角的按实计缴,计算到分。
请各地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1991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