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2022年度梅州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指南》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直各单位:
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0 号)、《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工作的意见》(粤人社规〔2018〕11 号)以及《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粤财会函〔2020〕4号)的有关要求,我局制定了《2020年度梅州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梅州市财政局
2022年7月22日
2022年度梅州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指南
为确保我市2022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顺利开展。根据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统一部署,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2022年度梅州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指南。具体内容如下:
一、学习对象
在梅单位(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人员)。
二、学分要求
会计人员2022年度应完成不少于90学分的继续教育学习,其中:公需科目学分不少于30学分,专业科目学分不少于60学分。
2022年度公需科目及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学分确认截止时间为2023年4月30日,过期不办理补学补登。
三、学习内容
(一)公需科目学习内容:
1.数字化转型与产业创新发展;
2.碳达峰、碳中和的实现路径与广东探索。
(二)专业科目学习内容:
1.《广东省会计改革与发展“十四五”规划》及相关内容;
2.《会计法》《会计人员管理办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及会计职业道德课程等相关法律法规;
3.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应用指南相关内容;
4.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及相关内容;
5.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相关内容;
6.小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内部控制规范等相关内容;
7.管理会计相关内容;
8.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相关内容;
9.可拓展商业语言及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基础知识;
10.会计信息化相关内容;
11.各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内容。
会计人员根据自身需要,在上述内容中选择相关内容学习。
四、学习形式及学分登记管理
(一)信息采集。会计人员登录“广东省会计信息服务平台”
(https://kj.czt.gd.gov.cn/,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在“业务办理——信息采集”模块中注册,按提示完成个人信息采集,如以前年度已经完成信息采集,请做好相关信息更新。
(二)继续教育。完成信息采集后,在服务平台上开展2022年度继续教育学习或申请学分折抵。会计人员开展继续教育学习的具体操作方式如下:
1.公需科目学习。学习形式为远程在线学习。会计人员登录“服务平台——业务办理——继续教育——会计人员”模块,在该模块中,点击“继续教育——学习资源——公需课——选择远程培训机构”进行免费在线学习,完成相关课程学习,考试合格后学分自动登记并认定通过完成年度公需课培训。
2.专业科目学习。专业科目学习形式可采用参加培训、发表论文、通过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多种方式完成,具体内容及学分折算标准详见附件1,有关事项补充如下:
(1)远程学习。通过参加远程在线学习完成继续教育,学习时间不少于24小时。会计人员登录“服务平台——业务办理——继续教育——会计人员”模块,在该模块中,点击“继续教育——学习资源——专业课——自行选择远程培训机构”进行在线学习,完成相关课程学习,考试合格后学分自动登记并认定通过完成年度专业课培训。
(2)面授培训。通过面授方式完成继续教育,面授学习时间不少于3天。由市属单位自行选择符合资质的面授培训机构开展培训(培训计划需报市财政局复核),并由单位自行录入本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记录。如委托高等院校、省级以上会计类行业协会等机构采取面授方式进行继续教育的,由高等院校、省级以上会计类行业协会进行面授机构备案后录入学分。继续教育管理相关事项仅需在线提交电子版材料,无需另行提交纸质材料。
(3)学分折抵。通过申请学分折抵的方式完成继续教育,需在线提交相关材料。会计人员登录“服务平台——业务办理——继续教育——会计人员”模块,在该模块中,点击“继续教育——折算学分申请”选择相应的申请学分事项进行申请,相关材料仅需在线提交电子版,无需另行提交纸质材料。
五、学习证书
会计人员完成年度继续教育学习任务后,5个工作日内相关数据自动对接到
“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新版)https://gdrst.gdhrss.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jxjyglxt/index.html”生成继续教育电子证书,如需纸质证书可在该系统自助打印,并由用人单位盖章确认(该系统在完成个人注册后,需绑定用人单位)。
六、属地管理原则
(一)用人单位应当保障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督促本单位会计人员尽快完成“会计人员信息采集”,按时完成年度继续教育。
(二)会计人员应按单位(居住)所在地财政部门政策要求完成继续教育。
(三)各县(市、区)财政局按规定制定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政策,督促会计人员尽快完成信息采集工作,督促本辖区施教机构与平台实现数据对接,及时办理继续教育学分登记,确保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顺利开展。
七、其他事项说明
(一)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会计类学位学历教育的人员,如在校学习期间取得初级会计专业职称证书,在校学习期间无需进行继续教育;毕业当年可上传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确认毕业当年继续教育学分。
(二)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三)会计人员包括从事下列具体会计工作的人员:
1.出纳;
2.稽核;
3.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
4.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
5.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
6.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
7.会计监督;
8.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9.其他会计工作。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的人员,属于会计人员。
(四)咨询电话:21221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