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综合收益在哪张财务报表
财政部于2014年7月1日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该准则最大亮点之一是利润表中增设"其他综合收益"和"综合收益总额"两个项目."其他综合收益"作为一级科目核算,未在损益中确认的各项利得和损失扣除所得税影响后的净额.
综合收益,是指企业在某一期间与所有者之外的其他方面进行交易或发生其他事项所引起的净资产变动.
综合收益构成包括两部分:净利润和其他综合收益.
其中,前者是企业以实现并已确认的收益,后者是企业为实现但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已确认的收益.
利润表中的"其他综合收益"反映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为在损益中确认的各项利得和损失扣除所得税影响后的净额,主要包括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产生的利得(或损失)、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在被投资单位其他综合收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现金流套期工具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等;"综合收益总额"项目反映企业净利润与其他综合收益的合计金额.
同时,企业还应当在附注中详细披露其他综合收益各项目及其所得税影响,以及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当期转入损益的金额等信息.
上市公司披露综合收益,这是因为2009年财会【2009】8号准则解释(准则解释第三号)规定,这次准则修订,是将解释的内容纳入到准则中了.
其实,在第三号解释出台后,《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就已经将解释内容纳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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