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豫国税发[2011]127号 2011-6-27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郑州新区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深化大企业税收管理和服务,探索风险管理的内容和方法,提高大企业税收遵从度,省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和《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进税源专业化管理的指导意见》相关要求,及我省大企业管理工作实际,制订了《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操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现将该《规程》予以印发,请各地按照《规程》的要求,结合本地情况大胆探索,创造性的开展工作,并在工作中认真总结,将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省局反馈。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O一一年六月十七日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大企业税收遵从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及《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进税源专业化管理的指导意见》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操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
第二条 《规程》适用于全省各级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大企业开展的税务风险管理工作。
第三条 《规程》所称大企业,是指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在河南的成员企业,以及省局、市局定点联系企业及成员企业。所称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是指税务机关运用风险管理的理论和方法对大企业税收遵从实施管理的过程,包括涉税信息收集、风险识别、风险评价和分析、风险应对、风险反馈和改进五个步骤。
第四条 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的目标是:指导和帮助大企业防范和控制税务风险,提高税收遵从度,降低税收遵从成本。
第五条 省局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指导全省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工作,制订相关制度、管理办法,统一部署和安排全省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各项工作。
(二)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完成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在我省的成员企业和省局定点联系企业及成员企业的税务风险管理工作。
(三)建立省级大企业税收管理人才库,在人才库的基础上建立省级大企业行业专家小组。
(四)收集、分析和发布大企业涉税信息和数据,建立省级大企业税务风险特征库。
第六条 各省辖市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负责总局、省局定点联系企业在本辖区成员企业及本市定点联系企业的税务风险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在省局的统一安排下开展对本辖区总局、省局定点联系企业成员企业的税务风险管理工作。
(二)组成本级的行业专家小组,指导、组织实施对市级定点联系企业的税务风险管理工作。
(三)根据税务风险测评结果对大企业开展差异化管理服务工作,并建立市级税务风险特征库。
第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负责配合省、市局开展税务风险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贯彻依法行政的原则,在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工作中不得在法定范围之外增加纳税人的义务。
省局定期对各省辖市税务风险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之中。
第二章 涉税信息收集
第九条 各级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及时、准确的采
集企业涉税信息。采集方式以计算机系统为主,人工操作为辅。计算机系统以“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和“税收分析监控管理系统”为基础。
第十条 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涉税信息由四部分组成:企业基础信息、征收信息、其他税收征管信息和第三方信息。主管税务机关主要负责采集企业基础信息和征收信息,省辖市级大企业管理部门主要负责采集其他征管信息和市级相关的第三方信息,省级大企业管理部门主要负责采集省级相关的第三方信息,以及协助下级税务机关采集相关信息。
企业基础信息包括:企业税务登记、组织架构和隶属关系、法人代表和财务办税人员、关联交易、产品和服务、使用的财务管理软件系统、内部控制制度等信息。
企业征收信息包括:纳税申报、各类税收统计、税款缴纳信息等。
其他税收征管信息包括:涉税审批、资料报备、涉税历史信息、涉税诉求、特别纳税调整、税务争议的处理、纳税评估和税务检查信息等。
相关第三方信息包括:经济和行业统计信息,银行、海关等监管部门掌握的企业信息,相关研究机构、行业组织、消费者团体以及中介机构的相关信息,新闻媒体以及互联网披露的各种相关信息等。
第十一条 省、市级大企业管理部门根据企业财务和经营情况、涉税信息、税务风险管理情况等,针对不同行业、集团企业的特点,结合现行税收政策,分类归纳、整理税收风险点,依托信息化手段,
分别建立省、市级定点联系企业税务风险特征库。
第三章 风险识别
第十二条 风险识别是指对收集的税务风险管理信息进行加工处理,查找企业在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缴纳以及其他涉税事项中存在的涉税风险。
第十三条 风险识别采用计算机分析和人工分析相结合的方式。
(一)计算机分析方式为:通过总局“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和省局“税收分析监控管理系统”的机选分析系统,初步形成涉税风险值较高的企业名单并进行风险点定量分析(附件1:《税务风险指标分析表1》)。
(二)人工分析方式为:通过各地根据行业和企业特点设计的《税务风险指标分析表2》(详见附件2)内容,逐户逐项进行人工分析,排查各项风险点,并结合企业的征管信息、行业信息和相关部门的外部信息数据进行人工综合定性分析,确定风险值较高的企业开展风险测评工作。
(三)通过计算机和人工相结合的方法,对数据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判断,进一步确定风险值较高的企业和这些高风险值企业的税务风险重点环节和项目,形成《税务风险疑点一览表》(详见附件3),为下一步的风险测评工作提供依据。
第四章 风险评价和分析
第十四条 风险评价和分析是指对识别出的风险及其特征进行评价分析,描述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频率,评价风险的严重性以及对税收遵从的影响程度,分析风险来源和风险发生的原因和条件,依据分析结果对风险问题进行排序。
第十五条 税务风险的评价和分析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定量评价和分析通过总局“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完成。
定性评价和分析以人工为主,由税务机关在对定量评析结果的基础上采取座谈、问卷调查、约谈、专家咨询、政策分析等方法,对计算机系统无法分析处理的信息做出判断,调整计算机系统的分析评判结果,并对企业税务风险等级进行初步判定,划分等级,形成风险评价报告。
第十六条 企业税务风险等级划分为高、中、低三类。
对遵从意愿较低、遵从风险大的企业可作为高风险企业。
对有遵从意愿但遵从能力较低的企业可作为中等风险企业。
对遵从意愿和遵从能力都较高的企业可作为低风险企业。
第十七条 根据风险评价和分析的结果,同企业进行座谈,详细沟通被评价企业可能在生产经营环节或部门存在的涉税风险点,听取企业对风险评价和分析结果的意见,提示和辅导企业进行自我测评和整改。
第五章 风险应对
第十八条 风险应对是指根据风险评价报告,按照风险等级启动风险处理措施,处理措施主要包括个性化纳税服务、督导自查、特别纳税调整、纳税评估和移交税务稽查。
第十九条 各级主管税务机关要按照确定的企业高、中、低风险等级,合理配置管理资源,采取不同的应对策略实施针对性管理。重点关注带有集团、行业和地区普遍性的遵从风险,着重防范可能带来重大税收流失、反复出现的风险。
第二十条 对遵从意愿和遵从能力都较高的低风险企业,以优化服务、遵从自测为主。主要采取如下应对措施:
(一)以企业自我管理为主,指引、帮助企业完善内控制度防范税务风险,实现企业的自我遵从。
(二)对企业提出的涉税诉求给予及时明确的回复,帮助协调解决企业提出的合理税务管理要求,根据企业的实际需求提供有针对性的政策宣传、业务指导、重大事项涉税分析等个性化纳税服务。
(三)实施以纳税服务为主的税务管理。根据企业需求建立联络员制度,签订《税收遵从协议》,帮助和指导企业完善涉税风险内控体系。
(四)如果企业出现重大涉税事项影响到纳税遵从,应及时调整企业风险等级或终止遵从协议。
第二十一条 对有遵从意愿但遵从能力较低的中等风险企业,以提高遵从能力、加强辅导为主。主要采取如下应对措施:
(一)通过开展风险评估和测试、辅导企业开展自我检查等方式应对风险,适当加大辅导和复核的力度(附件4:《税务风险管理测评通知书》)。
(二)要注重通过辅导帮助企业建立税务风险管理机制,跟踪和
监控后续管理措施,实现企业遵从。
(三)如果企业遵从度持续提高,可以调低企业风险等级;如果仍未改善或继续恶化,应调高企业的风险等级。
第二十二条 对遵从意愿较低、遵从风险大的高风险企业,可根据相关规定采取税务评估、检查措施,必要时依法移交稽查,加大管理力度。可按规定采取如下应对措施:
(一)提高风险评估的频率,可结合实际情况,采用纳税评估。
(二)通过约谈企业管理层等方式,与企业进行沟通,帮助企业树立遵从的理念,辅助企业建立税务风险管理机制,并监督机制的有效运行。
(三)如果企业遵从度未改善或继续恶化,可作为重点管理对象,必要时依法移交稽查处理。
第六章 风险反馈和改进
第二十三条 风险反馈和改进是指对风险应对的效果进行汇总和评价,并将发现的问题反馈至企业和相关税务部门。
第二十四条 税务风险反馈和改进的工作流程:
(一)针对企业的风险点提出税务风险管理建议(附件5:《税务风险管理测评建议书》),不断提高企业自我遵从水平。
(二)根据风险管理工作中发现的征管问题和企业税务风险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征管建议(附件6:《税务风险征管建议书》),持续改进日常征收管理。
(三)根据《税务风险管理测评建议书》和《税务风险征管建议书》的要求,企业和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规定向大企业管理部门反馈改进情况。
(四)根据企业和主管税务机关的反馈改进报告,对企业的税务风险情况进行总体评价。
第二十五条 完成一户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工作后,及时将其添加到分户信息库,并更新行业税务风险特征库。
第二十六条 省、市局要跟踪企业改进风险管理的情况,对持续、反复出现同类涉税问题的,要调整风险应对策略,并会同相关部门实施重点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级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要及时收集企业对税务风险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不断调整优化税务风险管理工作。对企业在加强税务风险管理方面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要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援助。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省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