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12366热线2025年4月热点问题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25-05-16 15:59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12366热线2025年4月热点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2025-5-8
 
  一、个人所得税
 
  1.非独生子女的兄弟姐妹已经去世,是否可以按独生子女赡养老人扣除3000/月?
 
  您好,一个纳税年度内,如纳税人的其他兄弟姐妹均已去世,其可在第二年按照独生子女赡养老人标准扣除。如纳税人已按“非独生子女”身份填报,可修改专项附加扣除赡养老人信息,按非独生子女身份扣除少享受的部分,可以在当年内向支付工资、薪金的扣缴义务人申请在剩余月份发放工资、薪金时补充扣除,如果您在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税款环节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
 
  2.子女教育和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您好,您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以下标准扣除:
 
  1.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纳税人可以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2.2023年1月1日起,纳税人可以按照每个子女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50%扣除。
 
  您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
 
  (二)2023年1月1日起,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3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
 
  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3.个人所得税无需汇算的情形有哪些?
 
  您好,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不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情形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第一类是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的纳税人,这部分纳税人无需退补税,也就不必再办理年度汇算。
 
  第二类是对年度取得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或者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纳税人,免除其年度汇算义务。需要说明的是,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不在免予年度汇算的情形之内。
 
  第三类是已预缴税额大于年度应纳税额的纳税人,如其不申请汇算退税,也无需办理年度汇算。
 
  4.个人出租商业用房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是什么?
 
  您好,个人出租商业用房按财产租赁所得,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财产租赁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费用和税金按以下次序扣除:
 
  (一)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纳税义务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和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教育费附加,可持完税(缴款)凭证,从其财产租赁收入中扣除。
 
  (二)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除可依法减除规定费用和有关税、费外,还准予扣除能够提供有效、准确凭证,证明由纳税义务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
 
  (三)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5.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范围、标准、时限是什么?
 
  您好,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备查。
 
  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为:住房贷款利息。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纳税人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住房权属信息、住房坐落地址、贷款方式、贷款银行、贷款合同编号、贷款期限、首次还款日期等信息;纳税人有配偶的,填写配偶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二、自然人电子税务局
 
  6.个税APP提示员工有两处工资薪金均扣除了减除费用5000,系统只准许扣除一个单位,如何操作?
 
  您好,该提示是为了纳税人准确享受减除费用扣除,经梳理纳税人信息后发送的。请纳税人自行核实是否存在多个单位扣除5000元/月减除费用的事项,如存在该情况,建议及时确认减除费用的扣除单位,并告知其他单位不再扣除。如确认填报无此情况,请忽略。
 
  7.个税汇算进度一直是审核中,如何处理?
 
  您好,个税汇算退税进度显示“税务审核中”。此时,税务机关正在对您的退税申请进行审核,请您耐心等待。
 
  8.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如何添加外省企业或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
 
  您好,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目前支持在同一扣缴端中添加不同省市的扣缴单位以及在同一扣缴端中添加纳税人识别号相同的不同登记主体。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已添加企业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后,点击右上角【单位管理】-【添加】,选择该企业所在省、市,输入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点击【保存】,提示保存成功,企业即添加成功。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市(州)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操作流程如下:
 
  单位办税人员以“企业业务”身份登录电子税务局后,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税源信息报告】-【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功能菜单进入。点击【新增报告】跳转新增报告界面。在新增报告页面,填写跨区域经营基本信息和跨区域经营合同等信息,填写完后点击【提交】,将跳转至提交成功界面,点击【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即可下载PDF格式表单,点击【返回首页】即可回到主界面,点击【继续办理】即可跳转至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功能界面。
 
  完成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后,系统会自动完成报验,无需向生产经营地税务机关手动报验登记;若系统未自动完成报验,单位可自行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税源信息报告】-【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登记】进入功能模块办理。
 
  9.在个税APP汇算之后,如何作废重新申报?
 
  您好,年度汇算申报成功后,若未发生已缴税额或已退税额,可以作废申报。登录个税APP点击【办&查】-【查询】-【申报记录】-【更正申报和作废申报】-【已完成】-【作废】-【确定】。
 
  注意:年度汇算期间每月纳税人可远程更正、作废申报的次数只有5次。超过上限后如需更正或作废申报,需要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到办税服务厅办理。
 
  10.申报个税时发送申报按钮显示灰色无法申报,如何处理?
 
  您好,个税按钮灰色无法申报,可能有以下原因:
 
  一、网络连接异常。请确保设备正常连接到互联网,排除网络故障。
 
  二、不在申报期内。请在申报期内进行申报。
 
  三、纳税人资格异常。请确保您已具备纳税人资格并在个人所得税系统中完成注册和认证。
 
  四、人员状态未报送或者报送失败。申报前置步骤如未完成,系统不允许申报。请根据系统提示的人员信息,核实是否正确、是否报送成功。
 
  五、申报信息异常。如关键数据存在问题,系统不允许申报。请仔细核对收入、专项附加扣除等信息是否完整准确,有无漏填、错填情况。有无累计减除费用6万人员与上一属期申报不一致情况。
 
  六、如提示“以下人员未计算税款”,是因为没有税款计算或没有计算成功。请重新点击一下【税款计算】,再申报。如点击【税款计算】后弹出错误提示,请根据提示信息先做处理,再申报发送。
 
  七、申报状态异常。如有往期未提交或未处理完的申报,可能影响当前申报。请先处理未提交或未处理完的申报。
 
  如上述方法均无法解决问题,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处理。
 
  三、征收管理
 
  11.个体工商户如何申请核定征收?
 
  您好,个体工商户可通过以下渠道申请核定以及调整定额:
 
  一、新电子税局
 
  1.点击【我要办税】 -【税费申报及缴纳】- 【定期定额核定及申报】-【定期定额户核定及调整定额】功能菜单。
 
  2.进入系统后,根据纳税人历史办税记录,系统自动匹配申请模式,分别为首次核定定额、调整定额、延续定额:
 
  (1)首次核定定额模式:
 
  针对新办纳税人未核定过定期定额的,和查账征收转核定征收的纳税人,系统推荐首次核定定期定额模式。
 
  (2)调整定额模式:
 
  针对纳税人发票开具数据连续超过或低于核定定额的纳税人,系统推荐调整定额申请模式。
 
  (3)延续定额模式:
 
  针对定期定额核定及申请快到期的纳税人,系统推荐延续定额申请模式。
 
  选择其中一项适配您的办税模式后,确认数据无误后,点击“提交”后显示办理成功,等待税务人员受理审核。
 
  二、电子税务局APP
 
  1.点击【办&查】 -【申报缴纳】-【定期定额户申请核定及调整定额】功能菜单。
 
  2.进入系统后,根据纳税人历史办税记录,系统自动匹配申请模式,分别为首次核定定额、调整定额、延续定额:
 
  (1)首次核定定额模式:
 
  对系统预填信息进行确认,如纳税人类型、核定日期起、核定日期止、月应纳税经营额等数据,可进行修改。“月应纳税经营额”的预填数是系统根据规则计算的建议值,纳税人可采纳也可根据实际经营情况进行修改。
 
  点击“下一步”,可查看应纳税额明细信息。可点击税种名称后的“i”查看详细计税信息;
 
  点击“下一步”可补录从业人数、经营面积等信息:
 
  确认数据无误后,点击“提交”后显示提交成功。
 
  (2)调整定额模式:
 
  对系统预填信息进行确认,如纳税人类型、核定日期起、核定日期止、月应纳税经营额等数据,可进行修改,选择定额调整原因为“连续超或低于核定定额”。“月应纳税经营额”的预填数是系统根据规则计算的建议值,纳税人可采纳也可根据实际经营情况进行修改。
 
  点击“下一步”,可查看应纳税额明细信息。可点击税种名称后的“i”查看详细计税信息;
 
  点击“下一步”可补录从业人数、月均租金等信息:
 
  点击“下一步”(调减月应纳税额时可进行报送),页面展示附件上传内容,点击图标进行对应的附报资料上传提交。
 
  确认数据无误后,点击“提交”后显示办理成功。
 
  (3)延续定额模式:
 
  对系统预填信息进行确认,如纳税人类型、核定日期起、核定日期止、月应纳税经营额等数据,可进行修改,选择定额调整原因为“延续定期定额”。“月应纳税经营额”的预填数是系统根据规则计算的建议值,纳税人可采纳也可根据实际经营情况进行修改。
 
  点击“下一步”可查看应纳税额明细信息。可点击税种名称后的“i”查看详细计税信息;
 
  点击“下一步”可补录从业人数、月均租金等信息:
 
  点击“下一步” ,页面展示附件上传内容,纳税人点击图标进行对应的附报资料上传提交。
 
  确认数据无误后,点击“提交”后显示办理成功,等待税务人员受理。
 
  【注意事项】
 
  1.纳税人行业、税(费)种认定、核定信息应相互对应匹配,如果纳税人的行业属于应认定消费税而未认定消费税的情况,则会阻断办理。
 
  2.纳税人连续12个月的累计发票开具金额(不含税销售额,含自开、代开,剔除征收项目为销售不动产、不动产租赁的发票)达到500万元,不允许调整定额。
 
  3.登记注册类型不是“个体工商户”或“私营独资企业”,不能办理此业务。
 
  4.一般纳税人或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不能办理此业务。
 
  5.调整、延续定额纳税人收到提示提醒,需要在7日内确认,7天内未确认的系统将按照规则批量办理。
 
  6. 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不符合定期定额管理条件。
 
  7.核定的有效期起季报,则默认为“申请当季季初”;月报,则默认为“申请当月月初”;有效期止默认为“当年12月31日”,可修改。核定有效期不超过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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