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运用会计科目:
(一)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处理和编报财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明细科目.
(二)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填制会计凭证、查阅账目,实行会计信息化管理.
(三)事业单位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时,应当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得只填列科目编号、不填列科目名称.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预字[1997]288号)规定:"事业单位的往来款项,年终前应尽量清理完毕.按照有关规定应当转作各项收入或各项支出的往来款项要及时转入各有关账户,编入本年决算.";《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五款规定:"对行政事业单位发生的资产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在处置时,需经中介机构审计、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门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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