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外单位收取的旅客车票款项的财税处理?
一般纳税人为外单位代办客源组织、售票、检票、发车、运费结算等服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事项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自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起,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客运场站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承运方运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其从承运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不得抵扣。因此,一般纳税人为外单位提供代办客源组织、售票、检票、发车等服务,按收取旅客车票金额扣除支付外单位运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具体计算如下:客运服务费的含税销售额=售票收入×10%(一般按售票收入的6%~10%计算);
销项税额=售票收入×10%÷(1+6%)×6%;
承运方客运收入(含税价)=售票收入×90%。
借:库存现金
贷:主营业务收入(客运服务收入)
主营业务收入(承运单位的含税客运收入)
需要说明的是,由于为外单位代办客源组织、售票、检票、发车等服务的适用税率为6%,而承运方如采用一般计算税办法,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率为11%,增值税抵扣就抵扣多了;如采用简易计税办法则又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税额无法抵扣,不适用增值税环环相扣的理论。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同时也为了减轻纳税人负担,兼顾历史习惯,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客运站开具的代售车票直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客运服务费,另一部分为承运方运费收入。与此同时,为了直观监控运费结算情况,在账务处理上就要求将承运方的运费记入客运站的销售账户,待承运方开具发票就冲红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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