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延长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征收期的通知
渝税发〔2022〕51号 2022-11-23
各区县(自治县)税务局、医疗保障局、财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财政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
鉴于当前我市新冠疫情防控形势严峻,为集中力量、集中精力打好疫情歼灭战,确保年度征缴任务顺利完成,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延长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征收期明确如下:
一、将我市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征收期的征缴期限延长到2023年2月28日。
二、在集中征收期内参保并完成缴费的,从2023年1月1日起享受待遇;在2023年3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参保缴费的,自完清费用的次月1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2022年11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延长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征收期的通知
渝税发〔2022〕51号 2022-11-23
各区县(自治县)税务局、医疗保障局、财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财政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
鉴于当前我市新冠疫情防控形势严峻,为集中力量、集中精力打好疫情歼灭战,确保年度征缴任务顺利完成,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延长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征收期明确如下:
一、将我市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征收期的征缴期限延长到2023年2月28日。
二、在集中征收期内参保并完成缴费的,从2023年1月1日起享受待遇;在2023年3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参保缴费的,自完清费用的次月1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2022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