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贴息的会计处理?
旧准则明确规定了有关政府财政贴息的会计核算问题。财政贴息,具体实施有两种方式,一种方式是有关部门直接将贴息款项拨付给企业,另一种方式是政府将款项拨付给贷款银行。针对第一种直接拨付给企业的财政贴息款,根据CAS 16规定企业需要将此作为政府补助收入进行相应会计核算,具体会计处理需区别对待:若财政贴息与收益相关且是补偿企业已经发生的成本费用则将其计入“营业外收入”;若财政贴息与收益相关但是补偿后续期间企业将要发生的各种成本费用则将其计入“递延收益”并待后期再分摊结转计入“营业外收入”;若财政贴息与购买资产相关则取得后直接计入“递延收益”并待后期在资产使用期间随折旧(或摊销)进度将其分摊结转至“营业外收入”。对于第二种直接给贷款银行的拨款,“CAS 16”规定企业不对此进行確认财政补助并做相应的会计处理,企业直接以实际优惠后的贷款利率确认其相应的借款及借款费用即可。此外,《〈企业财务通则〉解读》也对财政贴息给出了上述类似的会计核算建议,即俗称的“总额法”核算。该核算方法的核心思想是企业直接或间接收到财政补贴是对企业各种经营活动(资产或费用)的补贴,故以损益处理较为适当。财建《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中央财政给予企业基本建设贷款贴息的,在建冲减工程成本、竣工项目冲减财务费用。财政部令第81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中对财政贴息的有关会计核算做出了说明及规定。该准则指出企业因经营性项目获得的财政贴息,若在建设期内取得则直接在有关项目建设期间内冲减建设成本,若项目验收合格后取得则按照相关会计法律法规进行核算。财政部上述两个文件针对财政贴息进行会计核算的核心思想都是“净额法”,即规定企业获得的财政贴息应冲减资产成本(或财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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