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权转让与撤回投资的税负比较存在着哪些差异?
例:某居民企业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有甲、乙两个企业股东。甲出资600万元,拥有30%股权,乙出资1400万元,拥有70%股权。现甲准备将其拥有的全部股权按公允价800万元转让给丙。已知此时该居民企业所有者权益除实收资本2000万元外,未分配利润为400万元,盈余公积200万元。现有两种方案:方案一,甲按其拥有的全部股权以800万元转让给丙;方案二,甲先撤回投资,然后由丙增资,维持原有股权比例不变。
税务处理:
1.若甲发生股权转让业务(假设不考虑印花税,下同)
甲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为800-600=200(万元)。
甲企业股权转让所得应纳税额为200×25%=50(万元)。
2.若甲为居民企业,发生撤回投资业务
(1)相当于初始投资部分的600万元确认为投资收回。
(2)甲企业股息所得=(400+200)×30%=180(万元),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3)甲企业投资资产转让所得为800-600-600×30%=20(万元)。
甲企业投资资产转让应纳税额为20×25%=5(万元)。
两者比较可以看出,企业按先撤回投资,再增资方式,比直接进行股权转让方式要减少纳税4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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