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部门领用自产产品,怎么进行所得税处理
从会计角度出发,《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六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当在实际发生时根据实际发生额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职工福利费为非货币性福利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因此,会计上应当按照销售处理,确认相关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
从税法的角度出发,福利部门领用自产产品,产品所有权属发生改变,应按照自产产品的同期市场售价计算销售收入,并根据增值税视同销售的规定确定增值税销项税额,而不能按照自产产品的生产成本中的外购项目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从现行规定来看,福利部门领用自产产品不存在财税差异,即都按照销售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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