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或服务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拟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或服务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全区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劳务或服务应统一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精简了出口企业领用开具的发票种类,切实减轻了企业负担。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现于2023年6月16日至7月15日在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网站进行为期30日的公示,征求纳税人和社会公众意见。纳税人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网站阅读上述文件并通过邮寄、电子邮件的方式向我局反馈意见和建议。(地址: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167号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邮编750002,电话:0951-5695225、8590521,电子邮箱:nxjck1309@163.com)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或服务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2023年6月16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或服务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我区出口税收管理,落实增值税一体化管理要求,减轻纳税人负担,节约社会资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精神,从2023年10月1日起,我区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劳务或服务应统一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或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普通发票)(以下统称“增值税普通发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劳务是指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规定的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出口企业出口服务是指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提供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出口服务。
二、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劳务或服务后,不再开具“宁夏回族自治区出口商品专用发票”,应按照规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三、出口货物劳务或服务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关项目的填写要求如下:
(一)税率栏的填写。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和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或服务,出口企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税率栏应选择“0%”;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或服务,出口企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税率栏应选择“免税”;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或服务,出口企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税率应选择适用征税税率,并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二)购买方各栏次的填写。对于销售到境外的货物劳务或服务,购买方各栏次可用中文或外文填写,其中名称应据实填写,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可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对于销售到国内特殊监管区域的货物劳务或服务,购货单位各项目应完整填写。
(三)其他栏次的填写。单价栏、金额栏应以换算成人民币后的金额填写。如果出口企业以非FOB价格成交的,应将其换算成FOB价格后填写。备注栏应顶格填写“出口业务”四个汉字,并注明出口货物报关单号、出口销售额(外币)、外币币种及适用汇率。
四、出口企业已领用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出口商品专用发票自2024年1月1日起停用,此前出口货物或提供出口劳务、服务时,可自行选择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宁夏回族自治区出口商品专用发票,2023年12月31日后出口企业将空白发票剪角作废。
五、本公告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未尽事宜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