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3年度辽宁省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辽人社发〔2022〕16号)和《关于印发2023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辽人社发〔2023〕1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会计系列职称评审工作实际,经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同意,现将2023年度全省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基本政策
坚持服务发展、科学评价、以用为本的基本原则。以德才兼备为导向,体现会计工作职业特点,注重考察工作能力和实际贡献。
2023年全省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按照《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辽人社发〔2022〕16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及国家、省现行有关职称政策规定执行。相关文件登录“辽宁会计网”的“高师考评”栏目下载(网址http://czt.ln.gov.cn/lnkjwsy/)。
二、申报程序
(一)个人申请。
拟参加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人员(以下简称“申报人员”)需向本人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的人事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申报。
(二)单位审核与公示。
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应根据岗位和职数要求,对符合条件拟申报的人员进行全面考核,择优推荐,同时对拟推荐申报人员的学历、资历、业绩成果、学术成果、奖项等相关材料逐项进行审核。严禁同一业绩成果在不同年份、不同申报人之间重复使用,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如同一业绩成果确由多人完成,请在申报材料中对申报人完成该项业绩的具体部分加以说明。单位审核后将申报人员基本情况、主要业绩等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网上申报。
2023年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实施网上申报。正高级会计师资格网上申报时间是9月25日至10月8日,高级会计师资格网上申报时间是10月13日至10月22日。申报前,申报人员应先在“辽宁会计网”首页“会计人员信息采集”栏目完成信息采集并保证信息准确。申报人员应按规定完成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录申报系统时系统将自动校验申报人员最近3个年度继续教育信息。申报材料是评审量化赋分的依据,申报人员要严格按照要求精心组织和上传材料内容。
(四)评定表打印与签章。
申报人员网上提交信息后,下载打印《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并履行有关签字盖章程序。申报人员须在评定表最后一页“备注”栏内手写个人承诺:“本人承诺:所提供的信息和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对因提供有关信息、证件不实或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后果,责任自负,并按有关规定接受相关处罚”。申报人员单位审核人在公示栏内注明公示时间、内容及公示结果,在“备注”栏内手写:“该申报人员的申报材料已审核,真实有效”,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五)财政部门审核。
财政部门审核采取线上审核与现场审核相结合的方式,对申报人员的条件、申报材料的规范性和完整性、单位推荐公示程序等进行审核。一是将申报人员的材料原件与系统申报材料进行比对确保真实性,二是对系统申报的内容和形式进行审核,以保证申报各种材料的规范性和准确性。审核无误后由审核人在申报系统中审核通过并在《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相应栏目内签字加盖单位印章。省财政厅负责省(中)直单位申报人员材料审核,各市财政局负责市属单位申报人员材料审核,具体地址及联系方式详见附件1。
(六)材料报送。
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资格审查合格后,各市财政局统一将《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一式3份)、照片(4张)及加盖单位公章的《辽宁省高级(正高级)会计师资格申报审核通过人员名单汇总表》(详见附件2)报送至省财政厅。正高级会计师资格相关材料于10月16日前报送,高级会计师资格相关材料于10月31日前报送,请各市财政局和省(中)直有关单位严格按规定时间报送。
三、相关要求
(一)系统操作。
1.系统登录。申报人员在“辽宁会计网”首页点击右侧“高师考评”中的“评审申报”,按申报级别登录系统。申报系统的用户名和密码与信息采集系统一致。如忘记密码,可通过手机号码找回;如手机号码更换,可联系信息采集管理部门进行手机号码修改,信息采集管理部门联系方式可点击“会计人员信息采集”栏目中“咨询电话”获取。申报人员进入填报界面后,应当仔细阅读用户手册并按照系统提示真实、准确、完整地填报相关信息。上传的辅证材料需采用PDF、JPEG文件格式。
2.数据提交与更改。申报人员在确认所填报信息准确无误后,需在规定时间内点击“确认提交”将信息上传,提交财政部门审核,逾期系统关闭将不能申报。上传信息在未经财政部门审核前,仍可以修改并重新提交,若财政部门已经审核通过,则无法再更改相关内容。申报人员提交后请关注审核进度,不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系统中会注明原因并退回,申报人员按要求尽快修改并重新提交审核,逾期未提交审核视为放弃申报;如审核通过则申报完成。
(二)材料组织。
1.单位名称。单位名称涉及评定表个人档案及制发职称证书等重要事宜,申报人员务必做好核对,系统填报、评定表等涉及单位名称的须与加盖的单位公章名称一致,大型企事业单位须填列到二级单位名称。
2.学历资历。包括申报人员的学历证书或学位查验材料(学信网查询结果或毕业生登记表等)、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执业资格证书、任职文件(或证明)等。
3.主要业绩成果。申报人员在组织业绩材料时应挑选最能代表本人能力和水平的工作业绩进行填报,填报的业绩材料需经单位审核通过,且每一项工作业绩须上传相应辅证材料。辅证材料包括业绩奖励证书、科研成果证书和工作业绩材料证明等,辅证材料如没有明显标识,又无法认定属于本人主持、独立或参与完成的,需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本人参与程度(主持、独立或参与)。如主要业绩成果涉及不同单位,需分别由取得业绩的所在单位出具确认证明。原单位已撤销的,需由撤销单位的主管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4.主要论文著作。包括本人发表或撰写的论文、著作、译著、教材、会计案例等。论文应包括刊物封面、刊号、目录、论文内容及期刊查询和论文检索证明,著作应包括刊物封面、书号、目录和部分著作内容,并在目录个人姓名处作出明显标记。
5.其他材料。其他材料包括:单位基本情况、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情况、荣誉证书和其他有关材料等。具体要求如下:
(1)单位基本情况:至少应包括单位性质、主营业务、收入、资产、职工人数、会计机构设置及人员情况等内容,并由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
(2)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情况:需提供单位人事档案存档的2020年至2022年《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或考核记录;
(3)荣誉称号:包括优秀科技工作者、百千万人才、劳动模范和县(区)级以上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等。
(4)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需提供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证书、注册会计师证书或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证。
(5)符合破格条件的人员,需提供省级高端会计人才培养班毕业证书、全国高端会计人才培养班毕业证书等相应破格条件的证明材料。
6.财政部门现场审核材料。《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一式3份,要求A4规格,正反面打印,左侧装订,不得串页。一寸免冠彩色照4张,其中3张照片应粘贴在《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中照片位置,其余1张交由财政部门统一保管用于制证。相关证明材料原件,主要包括申报人员系统填报的有关证书、获奖文件、任职文件、论文著作、业绩成果确认证明等原件。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在经财政部门审核后退回申报人员所在单位。
四、其他有关事宜
(一)驻辽中直单位委托我省评审直单位委托我省评审,须由上级具有职称评审管理权限主管单位的人事部门向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出具委托评审函,经审核同意后方可按照评审有关要求进行申报。取得长效委托评审函的,有效期内无需再另行开具委托评审函,具体名单详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公布的《中央驻辽企事业单位职称评审委托备忘录》;未取得长效委托评审函的,须开具当次委托评审函,并在申报系统中上传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书面反馈的委托评审函。
(二)2023年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拟定于11月上旬进行。其中正高级会计师资格答辩的具体时间、地点将根据评审工作实际另行通知。
(三)各有关单位要严格履行申报程序,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申报人员应诚信申报,凡有弄虚作假行为,严格按照《辽宁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条和《实施意见》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1.辽宁省高级(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各市联系人及电话
2.辽宁省高级(正高级)会计师资格申报审核通过人员名单汇总表
省财政厅
2023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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