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人保工[2024]2号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建筑业(工程建设项目)工伤认定工作的通知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24-09-27 2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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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建筑业(工程建设项目)工伤认定工作的通知

苏人保工〔2024〕2号       2024-03-25

各县级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建筑业(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切实保障广大建筑业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转发国家四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苏人社发〔2015〕8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23〕46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业(工程建设项目)工伤认定工作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参保方式和缴费比例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企业都应当依法依规全员参加工伤保险。施工企业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难以按缴费工资参保缴费的工程建设项目从业人员,以项目(施工合同)为单元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按江苏省工伤保险费率的规定执行。工程预算总造价以《工程建设施工合同》中的总造价计算。

  二、参保覆盖范围

  以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合同)为单元参加工伤保险的,覆盖整个施工期间内项目使用的所有从业人员,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从业人员。项目从业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施工企业应督促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与进入项目工作的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从业人员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台账。

  参保项目的从业人员实施实名制备案管理,施工企业负责对项目从业人员花名册进行核实,在项目开工后10日内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交参保人员花名册,同时按照工程进度和工人进场情况即时报送人员增减变动情况。若施工企业在项目开工10日后进行花名册备案,应同时提交从业人员劳动合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台账。

  三、工伤认定业务申请

  工程建设项目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时,其工伤认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省、市相关规定执行。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及时救治,并按规定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天内向项目参保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积极配合提供《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证明》、花名册、分包合同等相关材料,同时出具事故调查报告,配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调查核实。

  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工程建设项目职工,在用人单位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

  用人单位未在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建筑项目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应当配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调查核实,并提供相关材料。

  四、工伤认定业务审核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认真审核,并严格控制快速认定适用范围。对案件事实不清或证据存疑的,应积极开展调查核实。医疗诊断证明描述的伤情部位不完整或不清晰的,应要求用人单位、受伤职工或其近亲属提供医疗机构出具入出院记录、手术记录等记录完整明确伤情部位的病案材料。申请工亡案件的,除认真审核申请时提供的原始材料外,须通过走访相关机构(单位)或者书面函查等方式对申报材料中的死亡证明等重要材料进行延伸“必查”,核实真伪。

  施工企业在事故伤害发生之后进行从业人员花名册备案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认真核实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材料,必须调查核实事故伤害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及所在项目参保等情况,确保工伤认定决定的准确性。

  五、工伤保险待遇结算

  参保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中按规定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结付的部分,由工伤认定决定书所列单位(或本人、近亲属)到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的手续。未参保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按规定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

  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不支付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待遇,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工伤保险待遇中以本人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的,按同期省职工平均工资的60%执行。工伤职工住院治疗的,有条件的地区,施工企业可凭工伤认定决定书在工伤联网结算定点医疗机构记账结算医疗费。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之前本局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均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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