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青海省水利厅关于公开征求《关于明确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24-11-08 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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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青海省水利厅关于公开征求《关于明确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有关规定,结合本省水资源开发利用实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水利厅联合起草了《关于明确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征求意见期限
 
  2024年11月5日至2024年11月15日。
 
  二、意见反馈途径
 
  (一)联系人及电话。
 
  省财政厅:任伦0971-3660047 6141010(传真)
 
  省税务局:张纲0971-8202030
 
  省水利厅:海玉龙0971-6161509
 
  (二)电子邮箱。
 
  qhczfgsz@163.com
 
  (三)邮寄地址。
 
  省财政厅:青海省西宁市黄河路30号法规税政处
 
  省税务局:青海省西宁市文化街11号资源和环境税处
 
  省水利厅:青海省西宁市昆仑路20-2号水资源中心
 
  税 屋附件:
 
  1.《青海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青海省水利厅关于明确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青海省水资源税适用税额表》
 
青海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青海省水利厅
 
2024年11月4日
 
青海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青海省水利厅关于明确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有关规定,结合本省水资源开发利用实际,现将我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全省水资源税具体适用税额按《青海省水资源税适用税额表》执行。
 
  二、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实际取用水量×(1-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适用税额
 
  我省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暂定为10%。
 
  三、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以及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在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期间内免征水资源税。
 
  四、除城乡居民用水、水力发电外,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超出计划或定额30%以内的部分,按照适用税额加价1倍征收水资源税;超出计划或定额30%以上不足50%的部分,按照适用税额加价2倍征收水资源税;超出计划或定额50%以上的部分,按照适用税额加价3倍征收水资源税。
 
  除《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不缴纳水资源税的情形外,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水的,按适用税额的3倍征收水资源税。
 
  四、水资源税按季申报缴纳,由水资源税取水口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五、开征水资源税后,停止征收水资源费。此前欠缴的水资源费,由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追缴。
 
  六、水资源税收入实行省与市(州)按比例分享,省级分享40%,所在市(州)分享60%。各市(州)与县(区)具体分享比例由各市州人民政府另行确定。
 
  七、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期间其他有关配套措施,由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水利厅会同相关部门研究确定。
 
  八、本通知自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
 
 《青海省水资源税适用税额表》
 
青海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青海省水利厅
 
2024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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