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规范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来源:未知 2025-12-26 06:28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规范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规范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我厅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规范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12月26日18:00。

  1.通信地址: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西宁市城西区黄河路156号301室),信封请注明“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规范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意见建议”字样。

  2.电子邮箱:qhrstylbxc@163.com

  3.联系电话及传真:0971-8258182 8258000(传真)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5年12月19日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规范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规范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规范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

  被征地农民被确定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对象时,可自愿选择将缴费补贴用于帮助本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或一次性划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标准统一参照我省现行相关政策,享受同等额度的缴费补贴。

  (一)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补贴方式

  1.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补贴对象,按照实际缴费金额核算补贴资金;以单位职工身份参保的补贴对象,按照个人缴费金额核算补贴资金。补贴对象完成当年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后,可持缴费凭证向征地所在的县(区)社保经办机构申请缴费补贴,社保经办机构应及时核定并足额发放。

  2.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补贴对象,个人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资金余额小于当年可补贴金额、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已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出或死亡时,由征地所在的县(区)社保经办机构将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或法定继承人。

  3.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补贴对象录用或招聘为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后,补贴资金余额暂予封存,待其领取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金时,由征地所在的县(区)社保经办机构将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4.社保经办机构支付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原则上发放至补贴对象本人的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二)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补贴方式

  1.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由社保经办机构一次性计入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合并形成新的个人账户储存额。

  2.已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计入个人账户后,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系数(139)计算月待遇。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计入前,原个人账户储存额计算的月待遇不变,将原个人账户月待遇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计算的月待遇相加后,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计入次月起开始发放,待遇发放终身。

  二、强化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资金监督管理

  县级财政部门利用现有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或在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设立子账户,专门用于所征收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的预存、划拨和监管,实行单独记账、核算,并接受相关部门监督。对划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要做到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以任何名义截留、挤占、挪用或违规调剂使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内部稽核制度和常态化监督机制,细化被征地农民身份登记、补贴核算、资金发放等风控规则,定期开展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资金对账核查,及时排查和化解资金风险隐患。要按规定使用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划入被征地农民相应参保账户,杜绝挂空账,避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未实际到账情况发生。

  三、优化经办服务流程

  精准记录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计提、划拨、使用等关键信息,确保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按人员名单精准落实到位,杜绝漏发、错发。做好被征地农民参保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统计分析工作,确保人员和资金底数准确清晰。提升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工作的信息化管理水平,准确记录被征地农民参保标识等信息,实现参保登记、补贴核算、待遇发放等业务“一网通办”。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及时掌握被征地农民基本情况,提升经办服务精准度和效率。

  四、工作要求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按照地方人民政府的工作安排,参与拟定本地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及时向同级党委、政府专题汇报,依照我省现行规定,主动会同自然资源、财政等相关部门协同发力,根据本地区被征地农民(牧民参照执行)剩余土地(含农、林、牧场)的产出和供养能力,及时优化调整被征地农民的参保补贴范围,全面推动本地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落地见效。

  本通知自2026年*月*日起实施,2026年*月*日前批复的征地项目按原政策执行。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5年12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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