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2024年全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指南》的通知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24-11-15 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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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2024年全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指南》的通知
各设区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管理中心),各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苏财会〔2024〕307号)和省注协《关于印发江苏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苏会协〔2024〕141号)有关规定,省注协制定了《2024年全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至省注协注册科,联系人:臧慧、丁亚南,联系电话:025-83633934、83633935。
税 屋附件:
1.2024年全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指南
2.江苏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评分方法
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4年11月11日
国务院公布《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_税
近日,国务院公布《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办法》),并公布2025年部分节假日安排。
《办法》修改前,我国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是7个,共放假11天。此次修改后,7个节日共放假13天。
其中:
春节4天(除夕至初三),通过调休放假至少8天,较原来增加1天;
国庆节3天(10月1日至3日),调休形成7天假期;
劳动节2天(5月1日、2日),调休放假5天,较原来少调休1天;
元旦、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各1天,除逢周三外,结合与相连周末调休,形成3天假期。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春节,放假4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至初三)”,第四项修改为“(四)劳动节,放假2天(5月1日、2日)”。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可合理安排统一放假调休,结合落实带薪年休假等制度,实际形成较长假期。除个别特殊情形外,法定节假日假期前后连续工作一般不超过6天。”
此外,对条文顺序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1949年12月23日政务院发布 根据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3年12月1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根据2024年11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第一条 为统一全国年节及纪念日的假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元旦,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4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至初三);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2天(5月1日、2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至3日)。
第三条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一)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二)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三)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第四条 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第五条 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
第六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周六、周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周六、周日,则不补假。
第七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可合理安排统一放假调休,结合落实带薪年休假等制度,实际形成较长假期。除个别特殊情形外,法定节假日假期前后连续工作一般不超过6天。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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