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高级会计师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相关单位:
根据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24〕84号)要求,现就我省2024年度高级会计师(正高级、副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正高级申报参评人员范围。我省范围内从事会计工作,取得副高级资格并受聘担任副高级职务,符合正高级任职资格申报条件的在职在岗会计专业技术人员。
(二)副高级申报参评人员范围。我省范围内从事会计工作,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全国、省级合格证书,符合副高级任职资格申报条件的在职在岗会计专业技术人员。
公务员(含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含申报当年达到退休年龄人员)和受党纪政务处分在影响期内的人员,不得参加职称申报评审。
二、申报条件
根据《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青海省会计专业人员职称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9〕121号),符合条件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以申报。对于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会计人员且取得副高级资格并受聘副高级职务满7年,学历可放宽至大专学历。
三、申报评审方式
全省高级会计师职称申报人员通过“职称申报评审管理系统申报端”(网址:https://qhrsggfw.org.cn/rsrc/zcsb)完成职称申报事项;各用人单位、主管部门、人社部门和评委会通过“职称申报评审管理系统管理端”(网址:https://qhrsggfw.org.cn/rsrc/ZCGL)全流程网上办理职称审核、评审、发证、查询等业务。具体操作程序和单位账号创建,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24〕84号)要求执行。
符合条件的援青会计人员(包括援青博士服务团成员)职称申报评审按照《进一步做好援青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厅办发〔2020〕3号)、《关于鼓励援青博士团成员延长服务时间或留青工作的若干措施》(青组字〔2021〕212号)等有关政策执行。援青会计人员职称评审工作与全省2024年职称评审工作同步安排,采用线下申报方式。
四、申报人员提交资料
(一)线上申报
申报人员在“职称申报评审管理系统”中上传以下材料:
1.在“工作业绩总结”栏概括任现职以来的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总结报告
2.在“年度考核审查”栏上传年度考核材料
申报人须如实填报近五年(2020年-2024年)年度考核登记表原件或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的复印件。非公有制单位未进行年度考核的,由单位提供书面考核证明。
3.在“学历资历审查”栏提交学历证明材料
(1)2002年后取得的学历(学位)提供学历(学位)证书原件、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上学信网申请)。
(2)2002前毕业以及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无法准确查询学历(学位)的,提交证书原件及上级主管单位审核证明。
(3)取得国外学历学位的,提供证书原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4)取得港澳台地区的学历学位的,提供证书原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
(5)取得党校、军队院校学历的,提供学籍卡或毕业生登记表等有关学历的佐证材料。
4.在“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栏上传现任职称证书原件
5.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证明”栏上传现任职称取得后受聘佐证材料
(1)事业单位在编人员需上传单位聘任文件或聘书。
(2)各类企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事业单位编外人员、民营企业需提供聘任文件或聘任证明。
6.在“相关证明材料”栏申报人根据单位类型、业绩成果相应上传如下材料
(1)高级会计师考试成绩合格单原件。
(2)省属各企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事业单位编外人员须上传青海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民营企业(企业注册地在我省)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须提供在我省缴纳满1年的青海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
(3)事业单位编外人员、民营企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须上传与用人单位签有正式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
(4)提交自2020年以来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证明》,所提交的每一年度的继续教育须同时达到公需课、专业课学时要求。对受组织选派担任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队员的专业技术人员,驻村满1年(实年)以上的,可视同参加并完成任现职期间相应驻村年份的继续教育公需课和专业课全部学时(提供相关文件)。
(5)单位出具的推荐公示原件及公示结果(见附件1)。
(6)《职称申报人员诚信承诺书》(见附件2)。
(7)《推荐委托评审函》(省属企事业申报人员须提交单位出具的《推荐委托评审函》(见附件3)。中央驻青单位或外省在青分支机构(含民营)申报人员须提交经本单位同意并按照管理权限由中央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出具委托评审函,经青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根据我省职称评审管理权限,由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向评审委员会出具委托评审函。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办理委托评审手续的,均不予受理申报材料)。
(8)我省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在推荐申报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前须填报《2024年青海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任情况年度审核表》(见附件4),并按照岗位设置管理权限到同级人社部门审核备案本单位高级职称申报数额,在经过审核备案的职称申报数额内进行本单位的职称申报推荐工作。未进行审核备案的,不予受理职称申报材料。
7.在“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审查”栏或“其他业绩审查”栏上传符合业绩条件佐证材料
业绩资料请提供任现职以来完成的会计专业技术工作业绩证明材料,相同的业绩材料不要重复在不同栏目上传。
8.在“论文论著审查”栏上传论文论著材料
(1)论文、论著内容须与会计专业相关,按质量高低有序填报。论文要分项上传刊物原件封面、 主办单位页、目录页(标注)、正文等,外文须上传中文译文。论著要分项上传封面、版权页、目录(摘录)页(标注)、编委会名单页、标有著作字数页。
(2)申报人员提供的期刊、学术著作,须有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的正规发行刊号检索页。
(3)申报人员提交的核心期刊及论文进行检索,须有论文的检索页。
9.在“课题(项目)审查”栏上传课题成果材料
(1)上传的课题(项目)内容须与会计专业相关,按质量高低有序填报。
(2)申报人员须提供包括立项、结题(验收、鉴定)、成果登记等一套完整的原件资料。上传材料含立项、结题(验收、鉴定)材料的封面,个人排名、立项、结题(验收、鉴定)单位盖章页。其中,个人排名页面须加盖立项单位或鉴定(验收)单位公章。
10.在“奖励和荣誉审查”栏上传奖项和荣誉称号材料
上传的奖励内容须与会计专业相关。
11.在“专利和标准审查”栏上传现任职以来与申报专业一致的专利成果材料
(1)上传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证书原件。
(2)上传“专利申请查询系统中心”查询结果检索页。
(3)上传专利成果检索页。
(二)纸质申报
1.为便于后期评审,线上申报人员请将加盖公章的纸质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简表》(见附件5)一式20份(A3纸打印,原件可复印)于申报截止日期前报送至省财政厅会计处。
2.符合条件的援青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提交以下纸质申报资料,资料内容均参照网上申报格式并装订成册。
(1)《援青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表》(见附件6)一式3份。
(2)《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简表》一式20份(原件可复印),A3纸打印。
(3)加盖单位公章的用人单位推荐公示及公示结果。
(4)援青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材料目录(清单)。
(5)援青会计专业技术申报人学历、学位证书、高级会计师考试成绩合格单原件。
(6)现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聘任证书原件。
(7)任现职以来正式发表、出版的代表性论文、著作原件和符合要求的检索页。
(8)任现职以来获奖证书、专利证书、成果鉴定证书及经济、社会效益等主要业绩材料(单位盖章)原件。
(9)《职称申报诚信承诺书》。
(10)评审条件中所要求的材料、证明,继续教育线下审验证明及反映申报人学术、技术水平的材料原件(单位盖章)等。
3.在县(市、区、行委)、市州直属部门工作的援青人才,须提交由市州人社部门出具的推荐信;在省直部门工作的援青人才,须提交由受援单位及主管部门出具的推荐信。
五、审查推荐要求
(一)严格执行申报推荐规定。用人单位要充分发挥职称正向激励和用人主体作用,结合考核履职情况择优确定推荐人选,并在推荐前完成论文著作审核、证书核查、业绩真伪辨别等工作,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得推荐上报。对申报材料不完整、不清楚的,各单位应通知申报人在限定时间内补充完善,申报人逾期未补充完善的,视为放弃申报。按照“谁推荐、谁审核、谁负责”的管理主体责任制,严格执行“四公开”(政策、标准、程序、结果公开)制度,有序推进本单位职称申报、审核、公示、推荐等工作。单位审核公示无异议后,将申报材料按照管理权限逐级上报。对于没有认真履行审核责任,包庇、纵容弄虚作假、出具虚假证明,或单位账号用于非本单位工作人员职称申报的,按照管理权限追究用人单位及经办人责任。
(二)切实发挥审核把关作用。相关主管部门、人社部门要根据职称管理权限,按照相关规定认真开展资格审核,重点审查申报人员是否符合条件、上传材料是否真实有效齐备规范、材料与填报内容是否一致,坚决杜绝审核“一键推送”行为。发现用人单位推荐材料存在问题的,不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要及时告知用人单位和申报人进行修改完善。
(三)从严追究失信人员责任。严格执行职称申报诚信承诺制度,申报人对本人申报材料真实性进行诚信承诺,在职称评审系统提交《职称申报诚信承诺书》,不得违规以兼职、挂靠、假冒等形式通过其他单位申报,对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的,取消申报资格,纳入全国和我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依纪依规进行处理。对申报人、推荐单位在职称申报评审中弄虚作假行为的,发现一例、查处一例,绝不姑息,切实维护职称评审的严肃性、公平性。
六、申报注意事项
(一)所有申报材料均须盖单位公章,严禁申报人员在“青海省职称申报评审管理系统”中上传一切形式的涉密涉敏材料。因申报上传材料不清晰或出现漏报、错报、未放指定位置、错过申报时间等导致的后果,由申报人承担。
(二)申报人员提交的业绩材料及载有论文的期刊(专著)、科研成果证书、获奖证书等,从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次年起算,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31日。
(三)根据相关规定,正高级申报人员评审采取现场答辩评价方式(答辩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不参加答辩的,按弃权处理),答辩时应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四)各申报人员务必将自己真实有效的个人手机号填入评审简表相应栏中,以便工作联系。网上申报人员须以PDF、JPG(正向)格式扫描上传相关资料。
(五)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我省职称工作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七、申报时间
线上申报截止日期为2025年1月20日;修改完善资料截止日期为2025年2月20日;援青会计人员须将符合申报要求的纸质材料于2025年1月20日报送至省财政厅会计处(西宁市黄河路30号省财政厅604室)。
八、其它事项
联系单位及电话:
省财政厅会计处 0971-3660218 0971-3660217
系统技术支持人员 0971—8862365 15500597407
附件:1.职称申报人员公示结果
4.《2024年青海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任情况年 度审核表》
2024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