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人社发[2024]42号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等8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企业年金发展的指导意见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25-01-31 18:51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等8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企业年金发展的指导意见
鄂人社发[2024]42号        2024-12-30
各市、州、县人社、民政、财政、国资、工会、工商联、税务、金融监管部门,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
为积极推动我省企业年金持续健康发展,使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根据《企业年金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就进一步推进我省企业年金发展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共同富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快发展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扩大年金制度覆盖范围,加大企业年金政策扶持力度、提高企业年金服务保障水平,持续推动我省企业年金高质量发展,为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湖北篇章作出积极贡献。
二、推进企业年金制度创新
(一)鼓励国有企业发挥带头示范作用。具有相应经济负担能力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将建立企业年金作为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带头建立覆盖全员的企业年金,做到应建尽建。充分发挥企业年金在提升企业凝聚力和竞争力、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上的重要作用。
(二)支持非国有企业建立企业年金。鼓励有条件的非国有企业建立覆盖全员的企业年金;暂不具备条件的非国有企业,可结合实际情况,根据职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对本单位贡献程度等条件,为高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高层次留学人才、高技能人才等核心职工先行建立企业年金,再根据发展情况逐步实现全员覆盖。支持中小微企业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
(三)鼓励社会组织建立企业年金。鼓励已经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履行缴费义务的社会组织建立企业年金,可将建立企业年金情况作为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的指标之一。
(四)引导机关事业单位为编制外人员建立企业年金。鼓励机关事业单位为其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建立企业年金。机关事业单位建立企业年金,一般应由本单位发起建立;多个机关事业单位集中建立的,可以由其共同的主管部门发起。机关事业单位建立企业年金,应经本单位党委(党组)同意,并具备相应经济负担能力。
(五)探索为劳务派遣人员建立企业年金。鼓励劳务派遣公司为劳务派遣人员建立企业年金。劳务派遣公司可为劳务派遣人员建立统一的企业年金方案,也可为派遣至不同用工单位的劳务派遣人员分别建立实施细则。方案和实施细则中缴费比例、单位缴费计入个人账户规则、权益归属等重要条款应由劳务派遣公司、用工单位、劳务派遣人员三方协商一致后确定。单位当期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与平均额的差距上限,可按不同用工单位划分独立计算。鼓励用工单位为劳务派遣人员建立企业年金提供资金支持。
(六)指导规范开展集体协商。指导用人单位按照《湖北省集体合同条例》有关规定,将建立企业年金纳入本单位集体协商重要内容,依法依规与职工方开展集体协商,协商结果按程序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为部分职工先行建立企业年金的用人单位,可在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范围内履行民主程序。县级以上地方工会积极支持配合同级人社部门推进本区域内用人单位建立企业年金。
(七)明确企业年金缴费规则。单位缴费每年不超过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8%,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2%。对于为部分职工建立企业年金的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参加企业年金职工工资之和。经用人单位和职工一方协商一致,可从较低缴费比例开始缴费,再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提高。企业年金方案实施后,用人单位如遇到经营亏损、重组并购等当期不能继续缴费的情况,经与职工一方协商,可中止缴费。不能继续缴费的情况消失后,用人单位和职工恢复缴费,并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按照中止缴费时的企业年金方案予以补缴。补缴的年限和金额不得超过实际中止缴费的年限和金额。
(八)明确企业年金追溯时间。用人单位建立企业年金的起始时间,一般不得早于备案时间,确需追溯的,不得早于该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间。
(九)明确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地。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地原则上与各用人单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地保持一致。总部在我省的跨省用人单位,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省内跨地区的用人单位,在总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用人单位为集团公司的,其下属单位加入集团公司企业年金计划,新建或变更企业年金实施细则的,与集团公司新建企业年金方案时的备案地保持一致。
三、提升企业年金服务水平
(十)加强企业年金业务指导。各级人社部门要指导用人单位科学制定企业年金方案。企业年金方案应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的企业年金方案范本制定,方案内容应遵循兼顾保障与激励、兼顾公平与效率的原则,对参加人员范围、资金筹集与分配、权益归属、待遇领取条件等与职工权益密切相关的条款作出明确规定。单位缴费划入个人账户金额可以根据职工的岗位责任、工作年限、考核结果、贡献程度等因素综合确定。
(十一)优化企业年金备案流程。各级人社部门要精简备案材料,提高办理效率,备案时无需再提供“用人单位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证明”“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函复印件”“管理人资格证书复印件”等材料,将企业年金方案备案时限由15日压缩至最长不超过7日。要加强信息化建设,加快完善“互联网+政务服务”体系,推广使用全省企业年金和个人养老金信息系统,实现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全流程网办。各级人社部门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要严格控制企业年金数据知悉范围,不得向外泄露用人单位和职工重要敏感信息。
(十二)提高企业年金服务质效。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要为用人单位和职工提供便捷、高效、安全的服务。主动优化参保缴费、权益查询、待遇领取等工作流程,积极探索开发品种丰富的金融产品,提高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收益水平,实现企业年金基金规模稳步增长。
四、加大企业年金宣传力度
(十三)加强企业年金政策宣传引导。各级人社部门要联合行业主管部门、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深入工业(产业)园区、大型企业、医院、学校等重点区域和重点单位,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解读企业年金政策,普及建立企业年金的方法和程序,提升用人单位和职工对企业年金政策的知晓度。各级人社部门要主动谋划,每年初制定年度企业年金宣传工作方案,结合“社保服务进万家”等活动,每年开展不少于2次企业年金宣传推介活动。
(十四)加强企业年金产品和服务的宣传。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要制作企业年金短视频、海报、宣传册、广告语等形式多样的宣传作品,通过手机APP、公众号、业务网点等线上线下渠道,详细介绍本机构企业年金相关产品和服务,激发用人单位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的主动性和积极性。鼓励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将宣传过程中好的宣传作品和经验做法报送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五、保障企业年金规范运行
(十五)加强备案执行情况监督。各级人社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年金方案实施工作的指导,对企业年金运行情况进行事中和事后监督,每年对已备案企业年金方案的执行情况开展不少于1次的抽查检查,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十六)加强企业年金基金监管。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应自觉履行职责,按规定签署计划管理合同,按要求及时向省级社保基金监管部门备案,严格落实审计、清算和信息报告制度,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机制。各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机构、企业年金理事会要认真履行年金计划管理职责,不断健全完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风控内控制度,强化对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的监督管理,加强制度执行,落实岗位相互监督、业务环节相互制衡机制,确保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运营规范有序、安全高效。
(十七)加强各部门协同配合。各部门要密切沟通,同向发力,进一步扩大企业年金覆盖面。人社部门负责企业年金综合协调,加强政策指导,做好备案工作,其他部门积极支持配合,严格落实集体协商、税收优惠、金融监管等政策规定,共同推进我省企业年金高质量发展。
本指导意见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民政厅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湖北省总工会 湖北省工商业联合会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湖北监管局
202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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