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财社[2024]194号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25-01-31 19:06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豫财社[2024]194号       2024-12-23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航空港区财政金融局、组织人事部,各县(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推动实施就业优先战略,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对《河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豫财社〔2018〕8号)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12月23日
附件
河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实施就业优先战略,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18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就业补助资金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
就业补助资金的主要来源包括上级财政补助、本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
第三条 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注重普惠,重点倾斜。落实国家和省普惠性就业创业政策,重点支持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创业,就业补助资金分配适度向就业工作任务重、财力薄弱地区倾斜,促进各类劳动者公平就业,推动地区间就业协调发展。
(二)奖补结合,激励相容。优化机制设计,奖补结合,充分调动各级政策执行部门、政策对象等积极性。
(三)科学合理,提升质效。提高政策可操作性和精准性,优化资金支出方向,加强监督与控制,以绩效导向、结果导向强化资金管理,并结合就业形势和工作任务变化对政策进行动态调整。
第四条 部门的主要职责:
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审核批复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编制的资金年度预决算,筹措资金,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下达补助资金;按规定拨付各项补贴补助资金;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组织开展各项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实施财政重点绩效评价;配合做好资金使用管理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负责编制资金年度预决算草案;参与资金的筹措与管理;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和使用计划,配合财政部门下达补助资金;受理、审核各项补贴补助申请,公示、确认审核结果;管理保存各项补贴补助申报、审核、发放等材料;负责具体实施制定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和年度绩效评价等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负责做好资金使用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五条 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大类。
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评价补贴、就业见习补贴、一次性求职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及其他支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及其他支出。
同一项目就业补助资金补贴与失业保险补贴有重复的,个人和单位不可重复享受。
第六条 职业培训补贴。享受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等(以下统称六类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
职业培训补贴用于以下方面:
(一)六类人员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六类人员可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学生,在校期间可参加创业培训。培训后取得符合规定证书的(包括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下同)的,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完成培训学时且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相应技能等级确定为初级工1200元/人、中级工1600元/人、高级工2000元/人、技师4000元/人、高级技师5000元/人;仅取得就业技能培训合格证的,每人补贴700元;初次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给予800元/人补贴,参加3年一次复审培训并换发新证的,给予200元/人补贴;对参加培训不低于40个学时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给予800元/人补贴。对列入年度A类、B类或急需紧缺、重点支持类的职业(工种),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再分别上浮20%、10%。
创业培训补贴标准: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的,按培训项目确定为产生你的企业想法(GYB)培训200元/人,创办你的企业(SYB)培训1000元/人,改善你的企业(IYB)培训1500元/人,创业实训300元/人,网络(电商)创业培训1500元/人(含网络教学平台服务费)。
(二)对为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垫付劳动预备制培训费的培训机构,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其中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给予一定标准的生活费补贴。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标准为每学期每人1500元,生活费补贴标准每人每月200元,培训时间为1个学期至2个学期。
(三)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对企业新录用的六类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位技能培训,培训后取得证书的,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对按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技师培训的企业在职职工,培训后取得证书的,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新录用职工岗位技能培训补贴标准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就业技能培训相应补贴标准的80%确定。
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标准按照中级工每人每年5000元,高级工每人每年6000元执行,培养期限中级工通常为1年,高级工通常为2年,特殊情况可延长到3年,企业新型学徒培训实际支出低于5000元的,据实申请补贴。财政部门按规定向列入学徒培训计划的企业预支不超过50%的补贴资金,培训任务完成后企业申请其余补贴资金。对部分未按照计划完成培训任务的不予补贴,并收回预支的补贴资金。
技师培训补贴标准按照技师4000元/人、高级技师5000元/人执行。高级技师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标准按照2000元/人执行。
(四)符合条件人员项目制培训。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可按规定通过项目制方式,向培训机构整建制购买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服务,按规定对国家及我省重大改革中的失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对承担项目制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相应补贴标准确定。
职业培训补贴实行“先垫后补”和“信用支付”等办法,每人累计最多享受3次。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为培训对象建立职业培训个人信用账户,鼓励培训者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和课程,并通过信用账户支付培训费用。
第七条 职业技能评价补贴。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评价并取得符合规定证书(包括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的六类人员,给予职业技能评价补贴。职业技能评价补贴标准按照专项职业能力证书100元、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初级工证书200元、中级工240元、高级工280元、技师350元、高级技师380元执行。
职业技能评价补贴每人累计最多享受3次,同一职业(工种)不得重复享受。
第八条 就业见习补贴。享受补贴的人员范围为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对吸纳就业见习的单位,给予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就业见习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其中对留用见习人员数量占总见习人员数量比例达到50%及以上的见习单位,补贴标准提高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10%(适用的最低工资标准为见习当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第九条 一次性求职补贴。对在毕业学年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2000元,每人只能享受一次。
第十条 一次性创业补贴。包括一次性开业补贴和一次性项目补助。对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入乡农民工、退役军人,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开业补贴,补贴标准为5000元。对省级、市级大众创业扶持项目,给予一次性项目补助。对评选为省级扶持项目的,省按规定给予10万元或15万元项目补助;对评选为市级扶持项目的,项目补助标准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确定,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补贴。享受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符合《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等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
社会保险补贴用于以下方面: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二)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给予最长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对为通过政府购买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以下简称政府购岗)省级计划招聘的在岗存续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政府购岗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
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第十二条 岗位补贴。
(一)公益性岗位补贴。享受人员范围为就业困难人员,重点是其中的大龄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对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补贴标准按现行有关文件执行。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
对公益性岗位补贴期满后仍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中的就业困难人员、重度残疾人等,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重新计算,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累计安置次数不超过2次。
对用人单位安置的公益性岗位人员期满退岗后再次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并转为该单位劳动合同制用工的,可按规定享受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重新计算。
(二)对“政府购岗”省级计划在岗存续人员给予基层岗位补贴。基层岗位补贴包括基本工资和工龄工资,基本工资标准按照专科、本科、研究生毕业生每人每月分别不低于2200元、2300元、2400元(均含个人应缴纳社会保险费)执行,并随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调整而调整;工龄工资标准为高校毕业生在基层岗位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的,每增加1年工作时间,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对“三支一扶”省级计划人员给予工作生活补贴及一次性安家费。在岗服务的“三支一扶”省级计划人员工作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2.4万元,新招募且在岗服务满6个月的“三支一扶”人员一次性安家费补贴标准为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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