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病残津贴领取资格审核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25-02-28 16:35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病残津贴领取资格审核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72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经办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24〕177号,以下简称《经办工作通知》)等相关政策规定,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切实做好病残津贴领取资格审核工作,我厅起草了《关于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领取资格审核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2月26日:
 
  1.通信地址: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西宁市城西区黄河路156号3楼307室),信封上注明“《关于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领取资格审核工作的通知》意见建议”字样。
 
  2.电子邮箱:qhrstylbxc@163.com
 
  3.联系电话及传真:0971-8258186 8258000(传真)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5年02月20日
 
关于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领取资格审核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72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经办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24〕177号,以下简称《经办工作通知》)等相关政策规定,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切实做好病残津贴领取资格审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病残津贴的申领
 
  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申请领取病残津贴条件,在我省存续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的参保人员,均可通过线上或线下申请领取病残津贴。线上申请的可以通过青海人社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或青海人社通APP的填报要求,逐项提交《经办工作通知》明确的申请材料;线下申请的除提交《经办工作通知》明确的申请材料外,还需提交《青海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申请书》(附件1)。
 
  企业参保职工应通过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企业客户端提交申请材料;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由本人或委托他人,通过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青海人社通APP线上或到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线下申请。
 
  养老保险关系在省外,但待遇领取地在我省的,应先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到户籍所在地,再申请领取病残津贴。
 
  二、病残津贴的受理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本级参保人员的病残津贴申领业务。受理病残津贴申领业务时,要告知申领人相关政策及权益,按照《经办工作通知》要求确定申领人的待遇领取地。待遇领取地不在本地的,要及时退回申请,并告知申领人到待遇领取地重新申请。待遇领取地确定在本地的,要及时告知同级社保经办机构将申领人各地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归集至本地。线上受理的,以申领人线上提交材料时间作为病残津贴申领时间;线下受理的,要以申领人实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材料的时间作为病残津贴申领时间,并将申领时间、申请材料及时上传至行政审批系统。
 
  申领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省外参保情况、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等信息通过调用相关信息系统数据获取。
 
  三、病残津贴领取资格的初审
 
  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属地原则负责本级和所辖县(市、区)病残津贴领取资格的初审,并确认出生年月、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领取起止时间等相关信息。初审通过的,在申领人工作或生活场所及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门户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附件2),公示无异议的,在行政审批系统补充上传认定视同缴费年限、档案出生年月、公示情况等必要的佐证资料。
 
  在省本级参保的申请人,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初审,并在其工作场所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四、病残津贴领取资格的审核确定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申领人的病残津贴领取资格进行审核确定,审核通过的,出具《青海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审核表》(附件3),并通过信息系统反馈至病残津贴申领受理地、初审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步推送至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人员可以通过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青海人社通APP下载审核表,也可以通过待遇领取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保经办机构线下领取。申领人对病残津贴领取资格审核结果提出异议的,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时予以回应。发现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病残津贴的,由待遇领取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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