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5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25-03-18 09:41

各市、县(区)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服务管理,不断提高会计人员能力素质和专业水平,根据《财政部关于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上线运行的通知》(财办〔2024〕35号)、《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闽财会〔2019〕1号)有关要求,现将2025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时间

  2025年度继续教育时间为1月1日至12月31日,网络教育报名时间为1月1日至12月23日。

  二、继续教育对象

  我省辖区内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人员),应当自取得资格的次年或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三、继续教育内容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公需科目包括会计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政策理论、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专业科目根据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指南(2022年版)》规定,分为专业通识知识、专业核心知识和专业拓展知识三个类别。专业通识知识包括会计职业道德、会计法治、会计改革与发展三个科目;专业核心知识包括企业财务会计、政府及非营利组织会计、农村会计、管理会计、内部控制、财务管理、税收实务、会计信息化八个科目;专业拓展知识包括可持续信息披露、审计基础、金融基础、财经相关法规、其他财会热点五个科目。

  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专业科目指南,对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进行指导。根据财政部及我省有关工作要求,将新《会计法》、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及企业会计准则作为2025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必修内容,会计人员在选择课程内容时,可结合所在单位性质和个人实际情况对以上三项必修内容所对应的课程进行组合,2025年度必修课学习总学分不得少于20学分。

  四、继续教育形式及学分登记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形式包括网络教育、面授教育和视同继续教育。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参加继续教育前应在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https://ausm.mof.gov.cn/index/)完成信息采集,否则将无法报名学习及登记学分。

  (一)网络教育。会计人员参加网络教育应从省财政厅政务公开网“会计管理”专题专栏公布的网络教育机构名单中选择。2025年度继续教育学分由省财政厅上传至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2024年9月26日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试运行前已登记在福建省会计人员信息管理平台的继续教育学分,由会计人员凭福建省会计人员信息管理平台个人档案中的“继续教育信息”截图进行学分申报(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上已有相应记录的无需重复申报),信息采集所属地财政部门进行审核登记。

  (二)面授教育。根据财政部工作要求,单位组织面授教育培训,应由财政部门在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上创建用户。中央驻闽单位、省级单位用户由省财政厅创建,其他单位用户由同级财政部门创建。单位申请创建用户应向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供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电话、单位地址等信息。培训前不少于5个工作日,单位用户应在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办理继续教育备案,经财政部门审核后通过后方可组织开展;培训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单位继续教育导入”功能上传培训记录,经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登记学分。

  (三)视同继续教育。通过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一科或全国税务师统一考试《财务与会计》科目、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资产评估相关知识》科目,通过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继续教育培训,参加会计类专业会议、会计类学历(学位)教育,承担会计类研究课题,公开发表会计类论文、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参加财政部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全国高端会计人才)、国际化高端会计人才等培养工程及福建省会计领军人才培养工程的,由会计人员在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上传相关材料进行学分申请,信息采集所属地财政部门进行审核登记。2025年度发生的视同继续教育事项,应于2026年3月31日前提出申请;2024年9月26日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试运行前已登记在福建省会计人员信息管理平台的继续教育学分,由会计人员凭福建省会计人员信息管理平台个人档案中的“继续教育信息”截图,于2025年6月1日前进行学分申报(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上已有相应记录的无需重复申报),信息采集所属地财政部门进行审核登记,逾期不予办理。

  五、有关要求

  市县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本地区培训机构和有关单位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指导,重点对面授培训课程设置、内容质量进行把关。积极宣传继续教育政策,做好会计人员服务与管理,统筹协调各方力量,共同做好继续教育工作的组织实施。

  各行业主管部门、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和保障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会计人员应当主动适应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要求,每年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学习,不断完善知识结构、增强创新能力、提高专业水平。

 

福建省财政厅
2025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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