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享受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4年第16号)授权及有关要求,市财政局会同重庆市税务局、市住房城乡建委起草了《关于享受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5年3月10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反馈。
一、来信请邮寄至:重庆市渝北区洪湖西路1号重庆市财政局税政处,邮编401121,并在信封上注明“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征求意见”字样;
二、电子邮件请发送至:cqczszc@163.com;
三、电话及传真:023-67575431、023-67575461(传真)。
税 屋附件:
1.关于享受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2.关于《关于享受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重庆市财政局
2025年3月3日
附件1
关于享受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4年第16号)授权及有关要求,现将我市享受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二、享受免征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普通标准住宅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1.0以上;单套最大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
三、本公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渝地税发〔2005〕172号)同时废止。
附件2
关于《关于享受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允许有关城市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完善房地产税收制度。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市财政局会同重庆市税务局、市住房城乡建委草拟了《关于享受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4年第16号)授权及有关要求,一是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城市,对纳税人建造销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普通标准住宅,继续实施免征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二是土地增值税中涉及的普通标准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住用住宅。普通标准住宅与其他住宅的具体划分界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005年,我市按照国家相关要求明确享受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的三项具体执行条件。2024年11月,我市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划分。因此,拟将享受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具体执行条件再次予以明确,并将其由三项条件简并优化为两项,一是保留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和单套最大建筑面积条件。二是同全国各省市保持一致,将单套面积条件统一按照单套建筑面积标准执行。三是便利税收征管,取消“同级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条件。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我市享受优惠政策的两项条件。我市享受免征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普通标准住宅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1.0以上;单套最大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
(二)明确政策执行时间。公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施行前已出具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结论的项目,仍按原标准执行。《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渝地税发〔2005〕17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