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关于《佛山市税费征管保障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25-03-28 09:45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关于《佛山市税费征管保障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加强税费征收管理,保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深化拓展税收共治格局,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佛山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起草了《佛山市税费征管保障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本次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5年3月24日-4月23日。各单位、社会公众如对上述文件有意见和建议的,请于2025年4月23日前,通过邮箱渠道反映。提出不同意见的,请说明理由。反映意见邮箱:fsswzgk@foshan.gov.cn。
税 屋附件:
1.佛山市税费征管保障办法(征求意见稿)
2.关于《佛山市税费征管保障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2025年3月24日
佛山市税费征管保障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广东省税费征管保障办法》,加强税费征收管理,保障税费收入安全,保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深化拓展税收共治格局,促进我是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税务机关和有关部门、单位、社会组织及个人,为保障税费收入安全、保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所采取的信息共享、服务支持、征缴协助、监管协作、执法协助等税费征管保障措施,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前款所称税费是指佛山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或者征收管理(以下简称征管)的各项税收、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的总称。
第三条 税费征管保障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构建政府主导、税务主责、部门合作、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 税务机关职责
第四条 税务机关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负责税费征收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 税务机关应当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税费收入,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费,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税源费源情况科学预测税费收入。
第六条 税务机关应积极主动与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机构加强在税费申报、税费优惠、委托代征、缴款入库、行政强制、破产注销、违法查处、争议救济等税费征收管理环节的协同。
第七条 税务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机构建立健全税费优惠政策便捷享受机制,提高税费优惠政策落实效率,精准落实税费优惠政策,保障纳税人缴费人充分享受税费优惠。税务机关应当围绕引导和规范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及时发布涉税费政策指引。
第八条 税务机关应当坚持以服务纳税人缴费人为中心,统筹税收、社会保险费、非税收入服务,将办税缴费服务融入政务服务体系。
第九条 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费法规政策,普及办税缴费知识,依法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政策咨询、税费辅导、办事指南、权利救济等服务。
第十条 税务机关应当持续完善税费服务方式,优化办税缴费、退税退费等服务流程,推动税费服务事项网上办、掌上办、自助办、跨部门联办、“一厅通办”、跨区域通办,提升办税缴费服务的便利化、数字化、智能化水平。
税务机关要以服务纳税人缴费人为中心,为老年人、残疾人等有特殊需求的纳税人缴费人提供必要的办税缴费便利。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应当坚持以“信用+风险”监管为基础,运用大数据实施分类分级精准监管,加强重点风险领域税务监管,防范和化解重大税收风险。税务机关应当联合有关部门依法严厉打击涉税费违法行为,健全违法查处工作机制,维护公平市场营商环境。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纳税信用信息进行归集、披露、使用和管理,推进纳税人缴费人动态信用监管,实行差异化的服务管理,并将纳税人受到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的情况以及其他纳税信用信息,共享至同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联合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加强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执业监管和行业监管,促进涉税专业服务行业规范发展,对参与逃、骗、抗税费或虚开发票行为以及为纳税人缴费人逃、骗、抗税费或虚开发票行为提供帮助,以及违规提供税收策划服务、发布违法违规信息、歪曲解读税收政策、扰乱正常税收秩序的,依法依规予以惩治。
第三章 有关部门、社会组织、个人支持配合协作
第一节 总体要求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税费征管保障工作的领导,组织、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税费征管保障措施,将税费征管保障工作列入本级政府工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范围。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托网格化社会综合治理,为税务机关做好税费征管服务、诉求收集响应、税费政策宣传、争议处理化解、信息共享等工作提供保障。
第二节 税费征管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支持税务机关依法依规征缴税费,严禁对税费征缴工作进行不当行政干预。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与税务机关签订的协议,及时、足额代收或代扣代缴、代征、预扣预缴相关税费,不得擅自扩大或者缩小征收范围,不得擅自不征、少征、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税费,不得挤占、截留、挪用或者延迟解缴税费。
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化和调整产业结构,积极培植税源费源。税务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引导和规范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
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因税费征收管理等需要,要求同级有关部门和机构提供协助的,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予以协助。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机构因履行职责等需要,要求同级税务机关提供协助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协助。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在税务机关需要查询有关涉税费信息、提出相关事项复核申请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依规予以协助。在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检查需要调取、收集、复制涉税费信息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依规配合协助。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向税务机关提供人脸识别、身份认证、通讯信息等通用系统的调取验证接口,提高税务信息验证的准确性。
有关部门在办理有关业务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查验有关涉税费证明,对不符合规定的,依法不予办理,保障相关税费及时、足额征收。
第二十条 有关部门应当在税务机关实施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时,依法依规予以配合协助。
税务机关依法查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动产的,应当向自然资源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和行政决定书。查封期间,自然资源部门依法不予受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抵押权登记等事项。
税务机关依法拍卖或者变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动产的,应当向自然资源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和行政决定书,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依法协助税务机关办理权属转移登记。
第二十一条 有关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涉税费问题,应及时告知同级税务机关,情况复杂的应通过书面方式告知,并予以协助。
第三节 税费服务
第二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政务服务工作的总体安排,将办税缴费服务纳入公共服务体系一体推进。
第二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当为税费事项网上办、掌上办、自助办、跨部门联办、“一厅通办”、跨区域通办提供支持,完善集约高效的线下政务服务体系建设,推进税费服务全面进驻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巩固提升各级政务服务大厅整合进驻成果,全面提升“只进一门、一窗通办”的服务水平,深化推进“高效办成一件事”。
第二十四条 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牵头建立健全涉税费业务争议联合处理机制,税务机关和有关部门共同参与、联合处置,及时解决争议纠纷,鼓励纳税人缴费人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协助参与税企沟通,提高沟通效率,维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有关部门应当为税务机关依法开展税费宣传提供必要的支持,应当积极组织开展税费志愿服务活动,加强税费政策法律法规和便民利企措施宣传。
第二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支持税务机关推进电子发票的应用,建立与电子发票相匹配的服务模式,为纳税人开具、使用电子发票提供便捷、高效服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推进电子发票等会计凭证电子化报销、入账、归档等工作,引导市场主体提升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档案管理电子化水平。
第二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注册税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律师协会等社会组织,以及税务师事务所和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税务代理公司、财税类咨询公司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参与税费服务、诉求反映、权益维护等活动,发挥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社会监督作用。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加强服务制度建设,提高专业服务能力,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积极向纳税人缴费人提供个性化服务。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加强行业指导和自律管理,持续提升税费风险内部控制有效性,积极反馈行业纳税人缴费人合法合理的涉税费诉求,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涉税费信息咨询、权益保护等服务。
第四节 监管协作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支持税务机关加强税收监管和税务稽查,积极与税务机关开展跨部门联合监管:
(一)生态环境部门与税务机关应当联合打击生态环境相关涉税违法行为;
(二)海关等部门应当联合税务机关加强出口应征税货物税收监管。
(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与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经营主体登记、注销,处于撤销、吊销状态以及异常经营主体的联合监管机制,通过信息共享、监管联动、执法联合等举措,强化对重点环节经营主体税费违法行为的联合监管力度。
(四)对存在涉税违法行为的已注销市场主体,税务机关按规定提请登记机关撤销注销登记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依规予以协助。
(五)按照规定需要开展联合监管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挥税费信用在诚信社会建设中的作用,将其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协调税务机关和有关部门实施税费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税务机关提请有关部门和机构依法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强化涉税费犯罪案件查办工作力量,健全公安派驻税务联络机制。
公安机关对税务机关按行刑衔接要求移送的涉税费犯罪案件,应当依法立案侦查。
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及时处理严重影响税费征管秩序的寻衅滋事、散布谣言等行为。
第三十一条 税务机关与公安机关实行制度化、信息化、常态化联合办案,进一步畅通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衔接,严厉打击虚开发票、制售假发票、骗取退税、骗取税费优惠、抗缴税费等涉税费违法行为。
税务机关依法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出境的,出入境管理机关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二条 税务机关与检察机关在税务行政执法监督、涉税费案件法律监督、涉税费公益诉讼联动等方面加强协作。
检察机关发现负有协同税收监管相关职责的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责的,应当依法提出检察建议。
第三十三条 税务机关与人民法院在涉税费信息共享、诉讼调解、企业破产处置、司法拍卖、强制执行等方面加强协作,及时获取涉及动产、不动产、无形资产处置的生效法律文书信息和拍卖信息等。人民法院及时通知税务机关参加破产清算,在依法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或受理破产案件时,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扣缴税费。对于欠缴税款的被执行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依法支持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撤销权。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被执行人依法应负担的司法拍卖及产权转移过程中产生的税费,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从拍卖款中支付。
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税务机关没有强制执行权的税务行政决定,税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受理。
第四章 信息共享
第三十四条 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涉税费信息共享交换和协调机制,强化税务机关与有关部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依法保障涉税费必要信息获取,并优先通过广东省数据资源“一网共享”平台等渠道进行涉税费信息共享。
第三十五条 税务机关牵头会同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与有关部门就涉税费信息共享,协商制定涉税费信息共享目录,并实行动态调整。税务机关和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司法、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国资、海关、统计、医保、网信、海事、烟草、人防、金融机构、供水、供电、供气、残联、总工会等拥有涉税费信息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协商确定涉税费信息共享的范围、内容、格式、频率、方式等。
因依法履行职责需要,对涉税费信息共享目录范围外,或者临时性、偶发性的涉税费数据,由税务机关会同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与有关部门协商确定,并及时纳入目录管理。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网络直播平台经营者等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和涉税费信息。
第三十六条 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涉税费信息目录,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格式、频率、方式,将下列涉税费信息依法依规提供给税务机关:
(一)发展改革部门提供成品油生产企业项目核准、备案和变更信息,协调提供佛山市重点建设项目信息等;
(二)科技部门提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信息、“四上”企业、企业研发项目技术鉴定信息等;
(三)公安部门提供车辆登记信息、车辆变更登记信息、报废(或被盗抢)车辆登记信息、购房人及同户直系亲属信息、参保人户籍信息、境内外人员出入境记录等;
(四)财政部门提供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信息等;
(五)自然资源部门提供不动产登记信息,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信息,建设用地使用权信息,建设规划信息,土地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信息,农用地转用信息,经批准临时占地信息,违法用地查处信息,闲置土地信息,土地损毁信息,土地复垦信息,采矿许可证信息,勘查许可证信息,矿业权出让合同,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信息,开发利用方案审查意见信息,盗采、超采资源处罚信息,建筑物自然幢和逻辑幢、户和层属性结构信息,草场使用权证发放信息,用海审批、海域使用金减免信息,占用林地审批、减免信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信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交地时间等;
(六)生态环境部门提供排污许可证信息、环保监测信息、环保整治信息、环保处罚信息等;
(七)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供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信息、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竣工验收信息、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信息、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信息、商品房预售许可信息、租赁合同网签备案信息、楼盘表基础数据、房屋交易网签备案数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监管账户信息、工地使用油品直供计划信息、物业管理公司及其管理楼盘相关信息、保障性住房相关信息等;
(八)交通运输部门提供营运证明的发放、变更、注销和检验信息,提供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与城市公交企业名录信息、危化品电子运单信息、道路客运站场、城市公交站场和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信息等;
(九)海事部门提供船舶登记信息、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审批信息等;
(十)水务部门提供生活污水处理场所信息、水利设施和水利工程建设信息、河道采砂许可证信息、水土保持方案许可信息、盗采和超采资源处罚信息等;
(十一)农业农村部门提供渔业养殖权证发放信息、规模化养殖场信息、农产品种类、种养殖规模、产量(捕捞量)、产值、价格信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体信息、资产管理信息、资产交易信息等;
(十二)应急管理部门提供尾矿库安全生产证信息、自然灾害情况信息等;
(十三)市场监管部门提供经营主体登记注册数据信息、经营主体变更信息、经营异常主体信息、企业专利数量、监管信息以及年报数据等;
(十四)烟草部门提供烟叶收购信息、烟草种植收购计划信息等;
(十五)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部门提供易地建设行政审批结果信息等;
(十六)供水、供电、供气等部门提供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缴费人用水、用电、用气量信息等;
(十七)教育、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等部门提供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幼儿园、学校、培训机构相关登记信息以及个人婚姻登记信息等;
(十八)工会管理部门提供建立工会组织的缴费单位名单,开始和终止缴纳工会经费的时间等信息;
(十九)残联提供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信息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缓减免信息等;
(二十)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提供本市上市企业、上市后备企业信息等信息;
(二十一)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提供技术改造项目、国家级和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制造业隐形冠军、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及数字化示范工厂等信息;
(二十二)海关部门提供本市企业的出口报关数据等;
(二十三)城市综合管理和执法部门提供生活垃圾处理场所信息等。
(二十四)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三十七条 税务机关应当严格遵守涉税费信息共享的相关规定,在本级临时对外提供数据清单内,依法依规向有关部门提供涉税费信息,发挥税费数据在经济运行管理、社会保险基金风险和经济风险防范等方面的作用。
第三十八条 税务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就涉税费共享信息形成统一、规范、准确的数据标准,保障涉税费共享信息的质量。税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维护、更新共享信息,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
第三十九条 税务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谁经手,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做好涉税费信息安全保密工作,依法收集、使用和保管涉税费信息,加强信息共享全过程管理。对在税费征管保障工作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严防信息泄漏和滥用,严格规范使用权限,不得将涉税费信息用于履行法定职责之外的其他用途。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条 税务机关和有关部门违反规定擅自扩大或者缩小征收范围,擅自不征、少征、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税费,擅自违反规定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税费或者延迟解缴税费,违规返还税费造成财政收入流失或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税务机关和有关部门、单位、社会组织相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税务机关和有关部门、单位、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法律法规或者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税费征管保障义务的,由有权机关按照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税务机关可以与同级有关主管部门签订税费征管协作协议,明确协作内容和双方权利、义务。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2
关于《佛山市税费征管保障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为加强税费征收管理,保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深化拓展税收共治格局,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广东省税费征管保障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佛山市税务局在深入调研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组织起草了《佛山市税费征管保障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的背景及必要性
一是贯彻落实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重要举措。2021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提出“要加强部门协作,加强社会协同,强化税收司法保障,持续深化拓展税收共治格局”。广东省人民政府于2023年12月印发《广东省税费征管保障办法》。出台我市《办法》,是坚持“精诚共治”理念,全面适应社会保险费、非税项目划转改革,推进智慧税务建设,强化财政收入保障的具体措施,也是佛山市贯彻《广东省税务保障办法》、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实际需要。
二是适应新形势新阶段税费征管的迫切需要。目前,我市在税费征管保障方面的主要制度依据是佛山市政府于2010年印发的《佛山市综合治税工作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当前,税务机关的征收范围不仅包括单一税种等涉税事项,还包括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等涉费事项,税务部门的组织收入结构已经形成“税费并重”的局面。随着经济活动的多样化发展,各类涉税费主体对政务服务的集约化、专业化、精细化、跨区域化的需求日益增加,对税费征缴的协同共治、协助配合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规定》内容已不适合当前新形势新阶段的税收征管环境,因此,出台《办法》有助于汇聚各方税费共治力量,打造更加协同高效的税费征管保障机制,提高全社会的税法遵从度和满意度,降低征纳成本,营造更加规范、稳定、公平、透明的税收营商环境。
三是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现实需求。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健全社会治理体系,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提升社会治理效能。税收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具有基础性、支柱性和保障性作用,税费治理能力是国家治理能力的重要构成要素。因此,通过制定《办法》明确并规范各方协作事项和信息共享责任,保障税务机关及有关部门、单位依法依规开展涉税费信息共享、支持协助等活动,进一步提升税收治理能力,是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现实需求。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四十三条,包括总则、税务机关职责、支持配合协作、信息共享、责任追究、附则。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第一章“总则”,共3条,明确制定目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定义解释、工作原则等总体规定。
(二)第二章“税务机关职责”,共10条,明确税务机关在税费征收管理和服务等方面的职责。
(三)第三章“有关部门、社会组织、个人支持配合协作”,分4节,共20条,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社会团体在税费征管、税费服务、监管协作、推进发票电子化、涉税专业服务管理、税费宣传等方面的职责。
(四)第四章“信息共享”,共6条,明确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涉税费信息共享交换和协调机制,明确信息共享的内容、渠道和更新、维护、保密等职责。
(五)第五章“责任追究”,共2条,明确在组织税费收入、依法征税的相关要求,明确责任主体和惩戒措施。
(六)第六章“附则”,共2条,明确征管协作协议事项和本办法实施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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