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企业债务重组中心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债务重组机制,通过市场化方式推动陷入财务困境但仍具有发展前景和挽救价值的企业(简称“困境企业”或者“债务人”)重组再生,助力优化营商环境,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企业债务重组中心】
浙江省企业债务重组中心(简称“重组中心”)是由浙江省破产管理人协会、浙江省上市与并购联合会、《浙商》杂志社(浙江浙商传媒有限公司)共同发起设立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困境企业提供债务重组专业服务的平台。
第三条【债务重组的基本原则】
债务重组应当以市场化、法治化、尊重利害关系人意思自治为基本原则,坚持诚实信用、经济高效的精神,公平清理债权债务。
第四条【债务重组的定义】
本规程所称的“债务重组”或者“重组”,包括庭外重组,是指陷入财务困境的境内外企业经重组辅导人的专业引导和积极协调,与债权人达成包括债务清偿、资产处置、投资人引入、股权调整及其他相关事项的重组方案或者相关协议,以及为达成重组方案或者相关协议而进行的调查、协商、谈判、表决等活动。
第五条【支持企业家重获新生】
企业家因为困境企业经营提供担保、承担连带责任等原因而陷入债务困境,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重组中心可以为企业家提供帮助与指导,协助其通过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或者个人破产制度,单独或者与困境企业协同债务重组、实施信用修复等,继续创新创业。
第二章 债务重组的启动
第六条【债务人提出申请】
困境企业可以向重组中心提出债务重组的申请。债务人提出申请时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债务重组申请书及企业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二)企业财产和负债情况说明;
(三)反映企业具备重组价值的相关材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情况、现金流情况、发展前景等;
(四)重组中心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债权人提出申请】
困境企业的债权人可以向重组中心提出对困境企业启动债务重组的申请。债权人提出申请时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债务重组申请书及债权人、债务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二)债权证明材料;
(三)债权人知悉的困境企业的相关情况;
(四)重组中心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债权人向重组中心提出对困境企业启动债务重组申请的,重组中心收到申请后应当在7日内征询债务人意见。
第八条【受理】
重组中心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后,应启动初步审查。经初步审查认为困境企业适宜适用债务重组程序的,重组中心应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下列情形不适宜债务重组:
(一)债务人或者主要债权人(系指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债权数额达到债务人已知债权总额二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下同)明确反对债务重组;
(二)困境企业主要营业资产已被处置,导致困境企业严重缺乏重组必要性;
(三)发现困境企业、实际控制人存在利用债务重组恶意逃废债等非法目的或者行为;
(四)不适宜债务重组的其他情形。
重组中心经初步审查发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足以证明困境企业适宜适用债务重组程序的,应当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可以补充提交材料。
第九条【重组辅导人的选任】
重组中心受理债务重组后7个工作日内,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均可推荐浙江省破产管理人协会会员或者重组中心在册的专家顾问担任重组辅导人(包括联合重组辅导人,下同)。
债务人和债权人推荐了不同的重组辅导人时,重组中心优先选定债务人推荐的重组辅导人。主要债权人与债务人推荐了不同的重组辅导人的,重组中心予以协调,争取形成一致意见。
债务人和主要债权人均没有推荐重组辅导人的,重组中心可以征求债务人和主要债权人意见后确定重组辅导人。确定的重组辅导人应不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形。
重组辅导人确定后,在重组中心登记业务信息,并依托重组中心平台为债务人提供重组服务。
第十条【重组辅导人的调整】
重组辅导人确定后,债务人和主要债权人认为重组辅导人不适宜或者不胜任工作的,可以要求更换重组辅导人,重组中心按照本规程规定重新选定重组辅导人。
债务人与主要债权人就更换重组辅导人事项未形成一致意见时,重组中心可以组织债务人与主要债权人协商,以利于后续重组工作的开展。
重组辅导人确定后,发现其无法正常履职或者不适宜担任重组辅导人的,经提前合理期限书面通知重组中心并告知理由,可以辞任。重组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本规程规定重新选定重组辅导人。
第十一条【费用】
重组中心为债务人和困境企业债权人提供债务重组服务,不收取任何费用。
重组辅导人为困境企业提供专业服务的费用,由重组辅导人与债务人、债权人或者投资人等自行签订委托合同,参照破产管理人报酬规定或者律师、注册会计师收费标准协商收取,并登记业务信息。
第三章 债务重组的开展
第十二条【通知债权人】
重组辅导人确定后,可以根据困境企业提供的债务清册等资料编制债权表,协助债务人通知已知债权人,并核对确认债权。
为避免对企业的正常经营或信用维护造成影响,债务重组期间可以不通知全部债权人,但未参与债务重组债权人的实质性利益不应被债务重组方案或者相关协议调整。
第十三条【债务人的配合】
债务重组期间,债务人需开展以下工作:
(一)妥善保管印章、账册、文书、财产证明文件等重要资料;
(二)困境企业维持继续经营的,妥善决定经营事务和管理事务,维持企业资产价值;
(三)配合重组辅导人核实了解相关情况;
(四)对超出日常经营、管理范围外的重大财产处置及对债务人资产价值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经营决策事宜,应及时向重组辅导人报告并接受监督;
(五)与出资人、债权人、意向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协商制定债务重组方案或者相关协议;
(六)披露债务重组所必要的信息;
(七)完成与债务重组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重组辅导人的履职】
重组辅导人接受委托后,应当尽责履职,根据困境企业实际情况,为困境企业提供以下服务:
(一)协助识别困境企业是否具备重组价值;
(二)协助困境企业梳理资产负债情况,对债务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
(三)协助困境企业制定债务重组方案或者相关协议;
(四)协助困境企业与主要债权人等各方进行磋商;
(五)根据困境企业需求,协助困境企业引入投资人;
(六)其他有利于困境企业重组成功的事项。
第十五条【债权人议事机制】
重组辅导人根据参与困境企业重组的债权人情况,可以协助困境企业召开债权人会议,以促成债权人采取一致行动,高效推进重组工作。
召开债权人会议时,重组辅导人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债权人议事机制,并提请债权人会议表决。债权人议事机制以及债权人认可和异议情况应当形成书面文件和记录附卷。
债权人会议按照通过的议事机制对重组方案或者相关协议及议题进行表决,参与表决的债权人应遵守表决结果。
第十六条【专家评议机制】
重组期间,利害关系人之间发生争议,可以申请重组中心外聘专家给与咨询意见。重组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提供组建专家委员会开展研究论证、参与沟通协调、出具专家意见书等服务。
第十七条【信息披露与保密】
重组辅导人应指导债务人向参与债务重组的债权人、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披露债务重组相关的必要信息。
相关各方对重组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依法应予保密的信息应履行保密义务,但重组方案或者相关协议另有约定或者他人能够通过公开途径知悉的除外。确有必要的,接受信息的各相关方可以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出具保密承诺书。
上市公司、退市公司等主体在重组过程中的信息披露应当符合相关监管要求,并依法依规及时向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提交重组进展相关重要文件进行备案。
第十八条【债务重组方案或者相关协议】
重组辅导人应结合实际情况,协助债务人制定债务重组方案或者相关协议。债务人应将债务重组方案或者相关协议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根据债权人会议议事机制进行表决。
债务重组方案或者相关协议主要包括债务清偿安排、核心资产运营方案、重组方案或者相关协议履行安排、保密事项等内容。困境企业可能推进破产重整、和解程序的,可以在债务重组方案或者相关协议中作出衔接安排。
上市公司、退市公司的债务重组方案或者债权调整、引入投资人等相关协议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等关于重整计划草案制定的要求,并按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暂停期】
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或者债权人与债务人单独约定,债务重组期间可以设立暂停期,即在重组开展过程中,或者重组方案、相关协议履行期间暂停针对困境企业的诉讼、仲裁、执行以及其他形式的追债行为。
第四章 债务重组的终止与程序转换
第二十条【决议的履行保障】
对于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的中止计息、暂停期、债务重组方案或者相关协议等事项,重组辅导人可以协助利害关系人通过强制执行公证、仲裁或者司法调解、申请破产重整或者和解等程序,保障相关决议的约束力。
重组中心可对上述事项给予支持和协调,包括就启动本规程第十六条的专家评议机制、向有关部门出具重组事项说明、向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等。
第二十一条【重组方案或者相关协议的履行】
各方应积极履行决议通过的重组方案或者相关协议,利害关系人可以根据需要向司法机关申请启动破产保护或者强制执行程序。
重组方案或者相关协议可以约定由重组辅导人监督债务人及各相关方履行重组方案或者相关协议。监督期内,债务人应当向重组辅导人报告重组方案或者相关协议履行情况。
重组方案或者相关协议履行完毕的,债务人应当向重组辅导人提交重组方案或者相关协议履行完毕报告。
债务重组应当以有利于困境企业拯救为出发点。重组过程中,如确认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且需尽快启动破产程序以保全债务人财产或者重整价值的,重组辅导人应当先行协助债务人制定破产保护预案,并辅助利害关系人及时申请启动破产保护程序。
第二十二条【重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组终止:
(一)申请人请求撤回重组申请且未有其他适格主体继续申请;
(二)重组期间,重组辅导人辞任,且未能重新选任;
(三)困境企业无法与任一债权人达成重组方案或者相关协议;
(四)困境企业与全部已知债权人达成重组方案或者相关协议,或者与部分相关方在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达成重组方案或者相关协议,且重组方案或者相关协议已经履行完毕;
(五)困境企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重组方案或者相关协议,债权人申请终止重组;
(六)重组期间发现困境企业、实际控制人存在利用重组恶意逃废债等非法目的或者行为。
重组终止的,重组中心应当书面通知重组辅导人及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程序转换】
债务重组过程中,经识别困境企业需经由破产重整或者和解程序促成重组完成或者维持困境企业价值的,重组中心可以协助困境企业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申请书及申请材料,并就已完成的债务重组相关事项向法院出具情况说明。
债务人和主要债权人可以分别或者共同通过推荐函、备忘录、笔录等书面形式或者议事规则约定的其他形式推荐重组辅导人担任破产管理人。上述合意形成后,重组中心可以根据债务人、主要债权人的申请,出具推荐重组辅导人担任破产管理人的说明文件。
上市公司、退市公司经由债务重组转入破产重整、和解或者清算程序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的规定。考虑到上市公司、退市公司重整的特殊要求,除协助向法院提交申请材料、出具情况说明以外,重组中心可以协助困境企业向证券监管机构、相关政府部门提供已签署或者达成的有关债权调整、重整投资等协议,出具债务重组情况说明。
第二十四条【效力衔接】
困境企业或者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困境企业重整,法院依法受理的,债务重组过程中债权人对重组方案或者相关协议的同意以及债权人作出的承诺,如果重整计划草案的内容与重组方案或者相关协议一致,债权人的同意或者承诺的效力延伸至后续重整程序。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重整计划草案对债务重组方案或者相关协议内容进行了实质性修改,对相关权利人产生不利影响的,受到影响的权利人有权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对重整计划草案重新进行表决;
(二)债务重组方案或者相关协议表决前债务人隐瞒重要信息或者披露虚假消息的,受到实质性影响的权利人有权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对重整计划草案重新进行表决。
重组中心可以就相关情况向管辖法院作专项说明。
第二十五条【债务重组工作报告】
债务重组终止后,重组辅导人应当制作债务重组工作报告。工作报告可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组辅导人的工作情况;
(二)债务人的资产负债情况;
(三)债务重组方案或者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四)债务重组方案或者相关协议的表决结果;
(五)是否可以申请破产保护的意见;
(六)其他事项。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配套服务支持】
为更好推动困境企业债务重组,重组中心搭建困境企业与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工商业联合会、金融机构、产业投资机构、仲裁机构、调解机构、科研院校及相关行业协会等的沟通交流平台,为困境企业提供宏观政策、财税、产业、金融、仲裁、调解等其他方面的咨询、指导和支持服务,并协助沟通各监管部门。
重组中心受理的企业重组项目,在征询债务人同意后,可以将项目办理信息向相关法院报备。
重组中心应注重宣传与引导,积极培育典型案例,总结实务经验。
第二十七条【数字赋能】
重组中心组建线上平台,数字赋能债务重组,为困境企业提供线上申请、在线咨询、资料上传、债权人会议召开、信息公示等便利化与信息化的服务。
第二十八条【中心运行的支持】
中心成立后一年内,重组辅导人在实际收取相关服务费用时,可本着自愿原则捐款支持中心运行。中心运行收费办法在中心运行一年后条件具备时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规程的实施】
本规程经提交浙江省破产管理人协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并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本规程的实施和重组中心的运行接受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条【规程的解释】
本规程由重组中心负责解释。
浙江省破产管理人协会
2025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