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惠民政策措施的通知
青人社厅发〔2025〕40号 2025-05-26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各市、自治州、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功能作用,根据《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惠民政策措施的通知》(人社部发〔2025〕18号)要求,今年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惠民各项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续实施稳岗返还政策。参保企业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60%返还。稳岗返还资金可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以及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支出。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实施。稳岗返还政策其他条件按有关规定执行。政策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二、延续实施技能提升补贴政策。参加失业保险12个月以上的企业在职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照初级(五级)1000元、中级(四级)1500元、高级(三级)2000元的标准申请技能提升补贴。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1次,不得和职业培训补贴重复享受。已持有同一职业(工种)高等级证书或享受相应补贴的,不再享受低等级证书补贴。每人每年可享受1次补贴,对取得急需紧缺职业(工种)证书的(以相关职能部门发布的为准),在此基础上增加2次补贴次数,并按照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兑现。政策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三、扎实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持续做好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价格临时补贴等保生活待遇发放工作。按照《关于做好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25〕14号)要求,做好大龄失业人员保障工作。
四、加强经办服务管理。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畅通稳岗资金发放渠道,继续采用“免申即享”经办模式,通过后台数据比对精准发放,并通过短信等方式告知企业。对没有对公账户的小微企业,可将资金直接返还至当地税务部门协助提供的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账户。指导劳务派遣单位主动申请稳岗返还,并按规定及时拨付和使用资金,避免出现截滞留问题。要推动证岗相适,进一步提高技能提升补贴政策针对性和实效性。加强对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的支持,更好服务本地产业发展、就业需要和企业岗位需求。继续加强主动服务,通过短信、“青海人社通”APP等渠道向符合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的失业人员推送申领信息,审核完毕后及时反馈结果。
五、强化基金风险防控。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持续做好基金风险防控工作,加强异地重复领取、生存状态或身份状态异常人员领取、短期参保领取失业保险金等疑点数据排查,切实防范冒领骗取和多发错发。要精准界定人员范围,已进行灵活就业人员
登记并领取社保补贴的人员,不同时发放失业保险金。要加强业务数据共享比对,重点核查持参保地或领金地以外所获证书、批量持同一评价机构所发证书申领技能提升补贴等情形。严格执行社保基金要情报告制度。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2025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