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2025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通知
津公积金委〔2025〕4号 2025-06-25
各委、办、局,各区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政策,现将2025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
自2025年7月1日起,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23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24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工资总额计算口径核定。
202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2320元,最高不得超过27861元。
单位在2025年1月至2025年6月期间新招用职工和新调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仍为职工本人在新单位缴存首月的全月应发工资,不再重新核定。
二、缴存比例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按各11%或各12%的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其他单位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在5%-12%间自主确定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比例。单位与职工的缴存比例应当一致。
本通知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2026年6月30日废止。我市原有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5年6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调整2025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关于调整2025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通知》政策出台背景依据?
根据《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结算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以及缴存基数的调整年度为当年的7月1日至下一年的6月30日。为做好2025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工作,我市出台了《关于调整2025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通知》的目标任务是什么?
明确职工2025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时的月缴存额的计算依据和标准。
三、《通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1.自2025年7月1日起,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23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24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2025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2320元,最高不得超过27861元。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按各11%或各12%的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其他单位可根据自身情况,在5%-12%间自主确定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比例。
四、《通知》的涉及范围是什么?
《通知》适用于我市所有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和职工。
五、《通知》的执行标准是什么?
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和职工均应当按照《通知》规定调整2025年缴存基数,按照缴存基数上下限、缴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按照《通知》规定受理、审批相关业务。
六、需要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1.单位在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期间新招用职工和新调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在新单位缴存首月的全月应发工资,在缴存额调整时不再重新核定。
2.单位的缴存比例与职工的缴存比例应当一致。
3.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6687元,月缴存额下限为232元。
七、关键词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总额。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工资总额计算口径核定。
八、《通知》推出了哪些惠民利民举措?
《通知》明确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标准以及最低缴存基数要求。
九、新旧政策有什么差异?
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23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24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不变,仍为2320元;缴存基数上限由2024年的27525元调整为2786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