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25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本市公共交通车辆免征车船税的规定》的公告

来源:未知 2026-01-06 20:44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本市公共交通车辆免征车船税的规定》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25年第3号     2025-12-30

  根据《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办法》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本市公共交通车辆免征车船税的规定》,现予以发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25年12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本市公共交通车辆免征车船税的规定

  根据《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现对用于本市范围内公共交通运营的车辆(以下简称“公交车辆”)免征车船税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本市范围内公交车辆,是指经本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时间、票价运营,为公众提供基本出行服务活动的车辆。

  二、符合免税条件的公交车辆,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纳税人按年向税务机关申报,申报时无须提供有关资料,可根据具体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符合条件的,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纳税人应对留存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三、纳税人的运营车辆使用性质转为非公共交通用途后,不得继续享受免税。

  四、税务机关要加强与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的协作配合,做好公交车辆免税的监督管理。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每年定期向税务机关提供公交车辆企业名录,根据企业名录的变化情况实时更新并报送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对不应当享受免税的,追缴已享受的免征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五、上述车船税免征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本市公共交通车辆免征车船税的规定〉的公告》的解读

  一、出台背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本市公共交通车辆免征车船税的规定〉的公告》(2020年第5号),相关免征政策到2025年12月31日执行到期。为确保优惠政策的延续性,进一步促进我市公共交通事业的发展,根据《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市税务局对政策执行期限进行了延长,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本市公共交通车辆免征车船税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二、主要内容

  (一)《规定》明确了公共交通车辆的认定范围。根据《天津市客运公共交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本市公共交通车辆的认定范围,确保公共交通企业能够自行判别并享受免税优惠政策。

  (二)《规定》明确了公共交通企业办理免税手续的方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六税一费”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2019年第21号),对公共交通车辆免税管理由备案类办理调整为优惠资料备查式管理,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方式,简化了公共交通企业办理免税手续。

  (三)《规定》明确了不得享受免税的情形。针对一些公交车辆存在使用性质转为非公交用途的情形,规定了此种情形不得享受免税。

  (四)《规定》加强了免税的监督管理。规定了“税务机关要加强与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的协作配合”的条款,有效防范税收风险。

  (五)《规定》明确文件执行的起始时间和有效期。该《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

  三、政策施行期限

  上述车船税免征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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