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萍乡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及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萍乡市税务局公告2025年第2号 2025-07-23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精神,以萍乡市统计局统计的2024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92498元为计算标准,现将我市住房公积金及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公告如下:
萍乡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调整为2774元/月。
萍乡市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调整为924元/月。
本公告自2025年7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开始施行。《国家税务总局萍乡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及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2024年第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萍乡市税务局
2025年7月23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萍乡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及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为规范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国家税务总局萍乡市税务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萍乡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和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便于理解执行,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精神,单位和职工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个人在不超过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4%的幅度内实际缴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个人缴存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二、《公告》主要内容
根据上述政策规定,按照萍乡市统计部门统计的2024年度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92498元为计算基数,将我市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调整为2774元/月,企业(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调整为924元/月。
三、实施期限说明
此限额标准自2025年7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