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财税[2025]20号 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江西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未知 2025-12-26 06:53

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江西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赣财税〔2025〕20号     2025-12-15

各市、县(区)财政局、税务局、残疾人联合会:

  按照《江西省残疾人就业办法》(2025年11月6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73号第三次修正)第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所在地税务部门负责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的征收。为确保残保金征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6年1月1日起,各级财政拨款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残保金征收职能由同级残疾人联合会调整至同级税务部门。

  二、各级残联部门要做好残保金征收职能调整组织协调工作,与同级税务部门做好征管业务和费源信息交接,交接资料应全面准确、数据合法规范。

  三、用人单位应于每年4-10月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保金。用人单位应如实填报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等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四、各级残联部门负责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的审核工作,通过联网认证系统及时向税务部门推送审核结果。税务部门负责残保金征收工作,并将计征、缴费等明细信息通过财税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传递给财政部门,通过联网认证系统回传残联部门,确保征收信息及时共享,账目清晰无误。

  五、征收职能调整后,各级用人单位残疾人就业申报审核以及残保金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分成、减免等仍按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六、2025年及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用人单位欠缴或少缴的残保金,应于2026年7月底前按原渠道补缴,逾期未缴部分仍由各级残联部门负责追缴。上述欠缴或少缴残保金的财政拨款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改制、撤销等情况的,由改革后承接其职能和业务的用人单位负责补缴。

  七、各级财政、税务及残联部门应加强部门协作,多渠道、多方式宣传残疾人就业政策和残保金征收意义及流程,促进用人单位根据政策要求积极安排残疾人充分就业,足额缴纳残保金,促进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

  八、本通知下发后,本省以往有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江西省残疾人联合会

2025年12月15日

《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江西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赣财税〔2025〕20号)政策解读

  近日,省财政厅会同省税务局、省残联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赣财税〔2025〕20号),明确财政拨款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财政拨款用人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征收职能调整有关事宜,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

  《江西省残疾人就业办法》(2025年11月6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73号第三次修正)第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所在地税务部门负责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我省目前财政拨款用人单位仍由残联部门征收,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以落实省政府决策部署。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征收职能调整。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各级财政拨款用人单位,残保金征收职能由同级残疾人联合会调整至同级税务部门。其他用人单位残保金此前已由税务部门征收,此次不涉及调整。

  (二)明确申报缴费要求。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每年4-10月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保金。用人单位应如实填报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等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三)明确欠费补缴规则。2025 年及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用人单位若存在欠缴、少缴残保金的情况,需在2026 年 7 月底前按原渠道完成补缴。特别提醒:若相关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改制、撤销等情形,由改革后承接其职能和业务的单位负责补缴;逾期未缴部分,仍由各级残联部门负责追缴。

  (四)明确延续性政策。征收职能调整后,各级用人单位残疾人就业申报审核,残保金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分成、减免等仍按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五)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各级残联部门负责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的审核工作,通过联网认证系统及时向税务部门推送审核结果;税务部门负责残保金征收工作,并将计征、缴费等明细信息通过财税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传递给财政,通过联网认证系统回传残联部门,确保征收信息及共享,账目清晰无误。

  三、其他事项

  本通知下发后,本省以往有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咨询服务机构:江西省财政厅

  咨询服务联系人:李友辉

  咨询服务电话:0791-87287947

  咨询服务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芳湖路21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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