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本市公共交通车辆免征车船税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25-08-21 20:19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本市公共交通车辆免征车船税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本市公共交通车辆免征车船税的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2020年第5号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要求,相关免征政策到2025年12月31日执行到期。为确保优惠政策的延续性,进一步做好公共交通车辆免征车船税工作,按照有关要求,我局对《公告》进行了修订,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本市公共交通车辆免征车船税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在2025年8月18日至9月17日期间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网站(网址是:http://tianjin.chinatax.gov.cn)的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天津市河北区自由道68号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资源和环境税处(邮政编码300010),并在信封上注明“公共交通车辆免征车船税事项征求意见”字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25年8月18日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本市公共交通车辆免征车船税的规定(征求意见稿)

  根据《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办法》(2011年市人民政府令第45号)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现对用于本市范围内公共交通运营的车辆(以下简称“公交车辆”)免征车船税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本市范围内公交车辆,是指经本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时间、票价运营,为公众提供基本出行服务活动的车辆。

  二、符合免税条件的公交车辆,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纳税人按年向税务机关申报,申报时无须提供有关资料,可根据具体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符合条件的,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纳税人应对留存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三、纳税人的运营车辆使用性质转为非公共交通用途后,不得继续享受税收减免。

  四、税务机关要加强与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的协作配合,做好公交车辆减免税的监督管理。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每年定期向税务机关提供公交车辆企业名录,根据企业名录的变化情况实时更新并报送税务机关。税务机关根据公交车辆企业名录对公交车辆开展核验,对不应当享受减免税的,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本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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