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人社规[2025]16号 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25-09-12 14:46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重庆市水利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重庆监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渝人社规〔2025〕16号       2025-08-28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住房城乡建委、交通运输委、水利局,国家金融监管总局重庆各监管分局、南川监管支局:

  现将修订后的《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重庆市水利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重庆监管局

2025年8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工资保证金管理,保障农民工工资权益,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人社部发〔2021〕65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资保证金是指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在银行设立账户并按照工程施工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专项资金。

  工资保证金可以使用本市内经办金融机构出具的不可撤销见索即付银行保函(附件1)和保证保险替代,保函和保险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按规定计算的应存储工资保证金数额,保函和保险有效期至少为1年且应当在总承包合同约定完工时间后延180日。工程未完工但保函或保险即将到期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主动办理新的保函或保险,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在保函或保险到期前一个月给予提示并督促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内工程建设领域以下在建工程:

  (一)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的在建工程;

  (二)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但工程施工合同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合同工期在3个月以上的在建工程。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工资保证金制度制定、指导实施,全市经办金融机构的遴选、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维护等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管理本辖区内各类建设工程工资保证金的存储、使用、补足、退还等工作。同一工程地理位置跨区县(自治县)的,由工程项目部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管;同一工程项目部分设于不同区县(自治县)且发生管辖争议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管辖。

  第五条 工资保证金经办金融机构应当按照监管要求提供工资保证金业务服务,并对接治理欠薪数字应用。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所在地的经办金融机构存储工资保证金或申请开立银行保函、保证保险。

  第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经办金融机构应当加强信息共享和工作协作。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实时将新开工工程、完工工程和已达预计完工期而实际未完工的信息共享给工程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办金融机构应当实时将本单位办理的工资保证金业务数据上传到治理欠薪数字应用。

  第七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工程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批复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持营业执照副本、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在经办银行开立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比照办理。

  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按照前款规定办理。

  联合体中标的工程,施工合同中对各联合体单位中标金额有约定的,由联合体单位按照约定金额分别计算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由联合体任何一方按照合同总金额计算存储工资保证金。

  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颁发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时书面告知(附件2)相关单位及时存储工资保证金。

  第八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办理工资保证金存储业务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核定存储金额,并凭《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金额确认表》(附件3)及有关资料到经办金融机构办理存储。

  存储工资保证金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与经办银行签订《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款协议书》(附件4),并将协议书于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与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施工合同复印件一起送工程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以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替代现金存储工资保证金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将银行保函、保险凭证(附件5)及保险合同正本于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与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施工合同复印件一起送工程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对符合免除存储工资保证金条件的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时间内,持营业执照复印件、施工合同复印件到工程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九条 经办银行应当与开户单位核实账户性质,在业务系统中对工资保证金账户进行特殊标识,并在相关网络查控平台、电子化专线信息传输系统等作出整体限制查封、冻结或者划拨设置,防止被不当查封、冻结或者划拨,保障资金安全。

  经办保险公司应当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险业务单独管理,做好参保、理赔、保后巡查、对账等制度衔接工作。确需变更或者解除已生效备案的保险合同时,变更或者解除前应当书面告知工程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第十条 工资保证金按工程施工合同额的2%存储,单个工程合同额较高的,按以下标准设定存储上限:

  (一)工程承包合同额超过1亿元、且不超过5亿元的,存储200万元;

  (二)工程承包合同额超过5亿元、且不超过10亿元的,存储300万元;

  (三)工程承包合同额超过10亿元、且不超过20亿元的,存储500万元;

  (四)工程承包合同额超过20亿元的,存储800万元;

  (五)交通、水利领域工程承包合同额超过40亿元的,存储1200万元。

  施工合同额低于100万元的工程,且施工总承包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前一年内承建的工程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免除该工程存储工资保证金。

  同一工程同时符合上述3种计算方式的,按计算结果最低的金额存储工资保证金。

  第十一条 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管理,计算差异化存储金额以本办法第十条计算结果为基数。

  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交保函、保险凭证)后,在本市范围内承建工程连续2年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其新增工程可按照应存储金额的50%存储工资保证金;连续3年未发生工资拖欠且按要求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的,其新增工程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

  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交保函、保险凭证)前2年内在本市范围内承建工程发生工资拖欠的,其新增工程应当按照应存储金额的150%存储工资保证金;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其新增工程应当按照应存储金额的200%存储工资保证金。提高比例存储不受上限金额限制。

  本市治理欠薪有关办法对工资保证金差异化存储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免除存储工资保证金和第十一条规定降低存储比例的在建工程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应当按照第十条规定重新计算存储金额,并及时补足工资保证金。

  第十三条 下列两种情况可以使用工资保证金: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承包工程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经工程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清偿或者先行清偿的行政处理决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到期拒不履行的;

  (二)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施工总承包单位申请使用本单位存储的工资保证金放发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经工程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的。

  使用工资保证金时,由工程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经办金融机构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附件6,以下简称《支付通知书》),书面通知有关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经办金融机构。《支付通知书》应当附符合经办银行代发要求的农民工工资表。

  经办银行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从工资保证金账户中将相应数额的款项转至该施工总承包单位开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发放给农民工本人。银行保函和保证保险参照执行。

  第十四条 工资保证金使用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使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工资保证金补足。

  第十五条 工资保证金对应的工程完工或者解除合同,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持申请书、承诺书、证明工程已完工或者解除合同等材料(附件7),到工程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领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返还确认书》(以下简称《返还确认书》,附件8)。工程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施工总承包单位书面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完成审核。符合规定的,在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告示牌、工程所在地区县政府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门户网站同时公示30日,公示期满后无欠薪投诉的,3个工作日内出具《返还确认书》。

  经办银行收到《返还确认书》后应当解除对工资保证金账户的监管,施工总承包单位可自由支配账户资金。选择使用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替代现金存储工资保证金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返还银行保函、保险凭证原件,并在原件空白处加注同意退还意见。施工总承包单位持加注意见的银行保函、保险凭证原件到经办金融机构办理后续业务。

  工程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审核、公示过程中发现工资保证金对应工程存在未解决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在审核完毕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履行清偿(先行清偿)责任后,重新启动返还程序。

  第十六条 工程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每半年清查一次保证金台账,对经核实工程已完工2年以上(含2年)且不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提交返还申请的,在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后,应当主动向经办银行出具《返还确认书》,或者注销银行保函、保险凭证。

  第十七条 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款专用,除用于清偿或者先行清偿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承包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

  第十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和本办法存储、补足工资保证金的,应当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工程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工资保证金管理台账,定期与经办金融机构核对确认台账余额。对擅自减免、超限额收缴、违规挪用、无故拖延返还工资保证金的,应当严肃追责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对发现的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问题,应当及时通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未按规定执行工资保证金制度的施工单位,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处理)外,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计入其信用记录,依法实施信用惩戒。

  经办金融机构应当合理布局经办网点,定期培训经办人员,制作内部业务操作规程,实时维护业务系统,按季向工程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对账单。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渝人社发〔2022〕5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已按原有工资保证金政策存储的工资保证金或保函继续有效,其日常管理、动用和返还等按照原有规定执行;本办法施行后新开工工程和尚未存储工资保证金的在建工程工资保证金按照本办法执行。

  税 屋附件:【点击下载1-8】

  1.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

  2.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告知单

  3.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金额确认表

  4.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款协议书

  5.农民工工资支付履约保证保险凭证

  6.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

  7.取得《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返还确认书》所需材料

  8.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返还确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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