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人社发[2025]33号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发布2025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25-09-19 18:38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发布2025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

苏人社发〔2025〕33号      2025-09-18

各设区市、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医疗保障局、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现就2025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全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限按24762元执行,缴费工资基数下限按4952元执行。

  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三、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公布后,参保单位及其职工因调整缴费工资基数产生的补差部分,可在2025年底前分次或一次性缴纳,期间不加收滞纳金和利息。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2025年9月18日

我省公布2025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稳就业、稳企业、稳市场、稳预期的决策部署,统筹好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着力稳定扩大就业和推动社会保障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统一政策规定,近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医疗保障局、省税务局联合发布2025年度社保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标准。

  每年省统计部门确定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后,都要相应调整社保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标准。省四部门通知明确,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全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限标准按24762元执行,下限标准按4952元执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关系每一位参保人的切身利益和长远保障。按照政策规定,职工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省公布的当年缴费工资基数上限标准的,按上限标准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下限标准的,按下限标准作为缴费工资基数。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个人实际情况,在公布的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之间自主选择适当的缴费档次。

  为最大限度减轻部分参保单位及职工当期缴费压力,省四部门通知明确:对于因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标准调整产生的补差部分,参保单位及职工可在2025年12月31日前分次或一次性缴清。在此期间,不加收任何滞纳金和利息。

  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标准调整后,我省各项就业扶持政策继续加力落实,形成稳定就业和促进社保的良性互动。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个人可按规定申领一次性扩岗补助、稳岗返还、社保补贴等多项补贴。今年1-8月,全省已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1.6亿元、稳岗返还19.1亿元、社保补贴29.28亿元,有力支持了企业稳岗扩岗和劳动者就业创业。

  参保人员如需进一步了解政策详情,可拨打人社服务热线12333、医保服务热线12393、税务服务热线12366,或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税务部门服务大厅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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