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的决定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25-10-01 07:16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的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5年9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9月25日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的决定

(2025年9月25日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对《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合并为一款,修改为:

  本市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把积极老龄观、健康老龄化理念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建立健全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各项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安全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关心老年人的精神文化需求,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删去第三款。

  二、将第六条第三款单作一条,作为第七条,修改为:

  市和区老龄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市和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同级民政部门,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保障工作经费,承担相关日常工作。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一条,将第九条第五款、第六款分别作为第二款、第三款。

  增加两款,分别作为第一款、第四款:

  本市加强人口老龄化国情、市情教育,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助老宣传教育,宣传孝亲敬老先进典型,增强全社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意识,鼓励全社会积极开展敬老、助老等活动。

  每年老年节所在月为本市敬老月。

  四、将第十八条改为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通过签订意定监护协议的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鼓励在意定监护协议中确定监督人,对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进行监督。市民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协会,制定意定监护协议示范文本。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老年人签订意定监护协议时,可以申请办理公证,也可以邀请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老年人组织、养老服务机构等见证现场情况。民政部门应当制定见证活动工作指引,并对相关组织开展见证活动进行指导、培训。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一条:

  本市支持专业性社会组织依法为有需要的老年人担任监护人或者提供监护监督等相关服务。专业性社会组织应当将服务基本信息报送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鼓励老年人及其确定的监护人将意定监护协议信息告知民政部门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可以探索依法为有关个人或者组织提供协议信息查询服务。

  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老年人组织、养老服务机构等发现老年人确定的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情节严重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反映。

  具有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法定情形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老年人因患病需要赡养人进行照料护理的,鼓励赡养人所在的用人单位通过调整工作安排等方式予以支持。

  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期间,其赡养人可以享受每年累计不超过五个工作日的陪护假。赡养人为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所生的独生子女的,可以享受每年累计不超过七个工作日的陪护假。陪护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七、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三十一条,修改为:

  对下列老年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救助,保障其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一)特困人员;

  (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三)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

  (四)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

  (五)民政定期定量补助对象等国家和本市明确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八、删去第三十条至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二条。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四条:

  本市健全分级分类、普惠可及、覆盖城乡、持续发展的养老服务体系,加强老年健康促进,提高养老服务质量,推动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协调发展。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五条:

  本市强化基本养老服务,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并适时进行调整。

  市发展改革、民政、财政、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促进普惠养老服务发展机制,培育发展普惠养老服务机构,支持闲置、存量资产统筹利用,健全普惠养老服务价格形成机制,优化综合监管与服务。

  本市支持各类经营主体提供市场化养老服务,推动养老服务产业规模化、集群化、品牌化发展,满足老年人多样化需求。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六条:

  本市以老年人需求为中心,优化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专业支撑、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供给格局,促进养老服务融合贯通发展。

  民政部门应当推动养老机构提升服务品质,重点发展护理型床位,改善居住空间布局,完善老年认知障碍支持服务,提高养老服务规范化水平。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托综合为老服务中心、家门口养老服务站等设施,发展老年助餐、日间照料、专业照护、康复护理等嵌入式社区养老服务。

  民政部门应当支持养老服务机构等为居家老年人上门提供家庭照护床位服务,以及助浴、陪诊、助行、紧急救援、探访关爱等服务。

  民政、卫生健康、医疗保障部门应当推动健全养老服务机构和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双向转诊、床位资源联动转介等协同机制,强化整合照护服务模式。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

  市、相关区人民政府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农村养老事业发展,均衡布局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创新适合农村特点的养老服务模式,推进互助性养老服务,提升农村养老服务可及性。

  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养老照护、康复辅具、老年宜居、老年文娱、无障碍出行、智慧养老、养老金融、老年健康服务等银发经济相关产业,积极培育银发消费市场。鼓励经营主体为老年人提供与其健康状况相适应的产品和服务,不得设置不合理的年龄限制。

  市场监管、民政、商务、文化旅游、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依法加强监督管理,营造安全、便利、诚信的老年人消费环境,及时处理侵害老年人消费权益的举报投诉,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

  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条:

  本市鼓励养老科技创新发展,市科技、民政等部门应当推动养老科技产品和服务研发,推进移动终端、可穿戴设备、服务机器人等智能设备在养老场景集成应用。

  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一条:

  本市发展养老金融,支持金融机构开发满足多样化养老需求的金融产品,提高老年人获得金融服务的便利性、适当性与安全性。

  金融、公安、民政、教育等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按照各自职责采取多种方式加大老年人基础金融知识和防诈骗知识宣传普及力度,加强对非法集资、诈骗等违法行为的监测和预警,依法打击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非法金融活动。

  十六、将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完善线上线下服务流程,为老年人办理相关事项提供咨询引导、操作指导、优先办理等服务,推广“免申即享”、代办帮办等便利服务方式。

  第二款中的“房地产”均修改为“不动产”。

  十七、将第五十四条改为第五十一条,第三款修改为:

  本市推动老年人居家环境适老化改造,支持制定适老化改造相关标准。符合条件的老年人进行居家环境适老化改造的,由市和区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贴。

  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二条:

  本市推进数字化服务无障碍,支持老年人常用的互联网网站和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的适老化改造。

  支持各类教育机构以及其他社会主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培训、提供课程,帮助老年人提高运用智能技术的能力。

  十九、将第五十七条改为第五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为有工作意愿的老年人提供就业服务,其合法劳动收入受法律保护。支持引导老年人以志愿服务形式,参与基层治理、技术帮扶、人才培养、文化传承等活动。

  二十、将五十八条改为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

  教育部门应当将老年教育列入教育发展规划和终身教育体系,加强老年教育设施、师资力量、课程开发等方面建设,均衡配置各类老年学校和学习点,促进老年教育资源向城乡老年人公平开放;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或者参与老年教育,多种形式增加老年教育供给。

  二十一、将第五十九条改为第五十七条,第四款修改为:

  体育、绿化市容、规划资源等部门应当在公共设施规划建设中考虑老年人健身需求,体育、民政等部门应当推动社区老年人多功能体育场所建设。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公共体育场馆等应当根据老年人的特殊需求,提供有针对性的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二十二、其他修改:

  (一)在第七条中的“卫生计生”后增加“医疗保障”,“规划国土资源”修改为“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在“经济信息化”前增加“房屋管理”,在“体育”后增加“科技、农业农村、数据、地方金融、市场监管”。

  (二)将第十一条第五款中的“有要求赡养人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修改为“可以依法要求赡养人给付赡养费”。

  (三)将第十七条第三款中的“和居住权”修改为“以及居住的权利”。

  (四)将第十九条第二款中的“无赡养人”修改为“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

  (五)将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中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修改为“医疗保障”。

  (六)将第二十四条中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卫生计生”修改为“医疗保障、卫生健康、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老年护理”修改为“长期护理”,“探索建立符合本市实际的老年人”修改为“实施”。

  (七)将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的“住房城乡建设”修改为“房屋管理”,第二款中的“和”修改为“以及”。

  (八)在第二十九条中的“民政”前增加“医疗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修改为“房屋管理”。

  (九)在第五十条第三款中的“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前增加“加强科学健身指导”。

  (十)删去第五十一条第三款中的“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

  (十一)将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的“住房城乡建设”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第三款中的“所有人和管理人”修改为“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

  (十二)将条例中的“卫生计生”均修改为“卫生健康”,“文广影视”均修改为“文化旅游、广播电视、电影”,“区、县”均修改为“区”,“乡、镇”均修改为“乡镇”。

  此外,对部分文字和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后重新公布。

80+行业真账实操,零基础会计快速上岗!出纳、做账、报税、报表、Excel、财务软件、财务经理七大系列课程
最新资讯
会计考试提醒、政策发布关注微信公众号:
中国会计网
长按保存图片
微信打开扫一扫
报考咨询、进群领资料
免费资料
财税干货
会计表格
财务模板
excel工具
免费课程
考试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