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吉林省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的通知 吉人社联〔2025〕135号 2025-12-31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4〕29号)规定,统筹考虑我省近年来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等情况,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调整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5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10个缴费档次。100元个人缴费标准只适用于重度残疾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缴费困难群体。 二、缴费100元补贴30元,200元补贴40元,300元补贴50元,500元补贴70元,1000元补贴120元,1500元补贴145元,20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均补贴170元。所需资金省和市(州)、县(市、区)按照吉林省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动态调整机制确定的比例分担。 三、参保人员变更缴费档次的,按首次缴费标准享受补贴。参保人员补缴2024年及之前年度养老保险费,选择缴费档次按原标准执行。 四、各市(州)、县(市、区)增设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档次标准的,应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 此次调整个人缴费标准是健全基本养老保险筹资机制的重要举措,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同,全面精准宣传政策,积极引导广大城乡居民早参保、高缴费、长缴费,推动待遇水平提高,促进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事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财政厅 2025年12月31日 《吉林省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依据和目的 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4〕29号)规定,统筹考虑我省近年来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等情况,经省政府同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吉林省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的通知》(吉人社联〔2025〕135号),提高个人缴费标准,为有更高缴费意愿参保人员提供更多选择,有利于增加个人账户积累,提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二、主要内容 (一)个人缴费标准。调整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5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10个缴费档次。其中100元个人缴费标准只适用于重度残疾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缴费困难群体。 (二)缴费补贴标准。缴费100元补贴30元,200元补贴40元,300元补贴50元,500元补贴70元,1000元补贴120元,1500元补贴145元,20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均补贴170元。 (三)个人补缴标准。参保人员补缴2024年及之前未缴纳的年度养老保险费,选择缴费档次按原缴费标准执行。 三、注意事项 一是《通知》出台前已缴纳2025年养老保险费人员,缴费人员(含2025年已享受待遇人员)可重新选择更高档次缴费及集体补助(个人资助),政府补贴标准不变;2025年已享受待遇人员重新选档缴费后,从其第一次享受待遇时间起重算待遇并补发。 二是各地自行提高的缴费补贴标准不变。 三是《通知》下发后,各地自行增设个人缴费档次标准的,应提前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