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工的费用税前如何扣除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09-04-17 15:21
  问题:我单位最近签订了一批劳务工,就此我想提几个问题:1.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劳务工的个人所得税如何代扣代缴,扣税基数是多少。2.工资薪金:劳务工支付的报酬是否属于工资薪金范围?劳务工是否属于企业职工人数?3.企业所得税问题:劳务工的报酬是否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4.临时与劳务工又有何区别呢?

  答复:企业所得税管理处:依据税法规定,你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合同使用的劳务工,不属于你单位任职或受雇的员工,劳务工的报酬不能作为工资薪金在你单位企业所得税前直接扣除。你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之间通过转账方式支付的劳务费用,凭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真实、合规劳务合同、发票,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临时工如属于你单位任职或受雇的员工,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另:你单位在何种情况下,可以使用劳务工,请参阅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

  个人所得税管理处: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劳务市场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发[2004]137号)的规定,如果是你单位同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你单位作为劳务人员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支付劳务人员的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税前费用扣除标准现为每月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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