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业务后支付其它企业分成是否可扣除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09-04-17 15:21
  问题:资产评估所等中介机构,承揽一项业务,由于能力有限,与其他所进行业务合作并收入分成(符合行业规定),如果该项业务总费用为10万元,合作所分成4万元,则承揽所开具10万元发票给客户,合作所开具4万元发票给承揽所。请问:承揽所是按照10万元缴纳营业税,还是按照差额6万元缴纳营业税?

  答复: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你公司应就此业务全部收费10万元计入营业额,计征营业税,分成支出4万元不允许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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