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我单位在2007年度录用下岗人员已经获批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2008年度实行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以后,我单位是否可以继续享受录用下岗人员在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政策?
回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为保证部分行业、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的连续性,对原有关就业再就业等共6类定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08年1月1日起,继续按原优惠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时间执行到期。
根据上述规定,2008年度,贵单位可以按原优惠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时间继续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