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我公司因要赶活把材料拿到监狱去加工成成品,此项加工费的支出走到工资里并把他们出的收据做为附件,这样合适吗
回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因此,您描述的加工费不应作为工资支出。
回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因此,您描述的加工费不应作为工资支出。